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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通知

熱度 3已有 1508 次閱讀2009-9-2 09:44 |

《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的通知

默認分類   2008-08-02 19:34   閱讀161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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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路基壓實

7.1  一 般 規 定

7.1.1  路堤、路塹和路堤基底均應進行壓實。土質路堤(含土石路堤)的壓實度應不低于表7.1.1的標準。

 

7.1.2  路基土的壓實最佳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以及其他指標應在路基修筑半個月前,在取土地點取具有代表性的土樣進行擊實試驗確定。擊實試驗操作方法按現行部頒《公路上工試驗規程》進行。每一種土至少應取一組土樣試驗。施工中如發現土質有變化,應及時補做全部土工試驗

7.1.3  土質路基的壓實度試驗方法可采用灌砂法、環刀法、蠟封法、灌水法(水袋法)或核子密度濕度儀(簡稱核子儀)法。采用核子儀法時,應先進行標定和對比試驗。

7.1.4  每一壓實層均應檢驗壓實度,合格后方可填筑其上一層。否則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補壓。檢驗頻率每2O00m 2檢驗8點,不足20Om 2時,至少應檢驗兩點,檢驗標準,必須每點都符合表7.1.1的規定。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檢驗點。

7.1.5  填石路堤(包括分層填筑巖塊及傾填爆破石塊)的緊密程度在規定深度范圍內,以通過12t以上振動壓路機進行壓實試驗,當壓實層頂面穩定,不再下沉(無輪跡)時,可判為密實狀態。

7.1.6  土質路床頂面壓實完成后應進行彎沉檢驗。檢驗汽車的輪重(或軸重)及彎沉允許值按照設計規定執行。檢驗頻率應為每一幅雙車道每50m四點,左、右兩后輪隙下各一點。路床頂面的檢測彎沉值在考慮季節影響之后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提供為路基回彈模量時,則應采用設計規范規定的換算公式,計算設計要求的彎沉值l0。

7.1.7  對填石及土石路堤如設計規定需在路床頂面進行強度試驗時,應按照設計規定辦理。

7.1.8  土質路床頂面檢驗的壓實度和彎沉值均應滿足要求。如僅有一項滿足要求時,應找出原因,予以處理。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壓實

7.2.1  路堤基底應在填筑前進行壓實。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路堤基底的壓實度不應小于85%;當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時,基底的壓實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壓實度標準。

7.3  壓實機械的要求與選擇

7.3.1  路基工程應采用機械壓實,壓實機械的選擇應根據工程規模、場地大小、填料種類、壓實度要求、氣候條件、壓實機械效率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7.3.2 各種土質適宜的碾壓機械參見表7.3.2。

 

7.4 填方路堤的壓實

7.4.1  細粒土、砂類土和礫石土不論采用何種壓實機械,均應在該種土的最佳含水量±2%以內壓實。當土的實際含水量不位于上述范圍內時,應均勻加水或將土攤開、晾干,使達到上述要求后方可進行壓實。運輸上路的土在攤平后,其含水量若接近于壓實最佳含水量時,應迅速壓實。

7.4.2  當需要對土采用人工加水時,達到壓實最佳含量所需要的加水量可按式(7.4.2)估算:

 

    需要加的水宜在取土的前一天澆灑在取土坑內的表面,使其均勻滲透入土中,也可將土運至路堤上后,用水車均勻。適量地澆灑在土中,并用拌和設備拌和均勻。

7.4.3  各種壓實機具碾壓不同土類的適宜厚度和所需壓實遍數與填土的實際含水量(在7.4.1條規定的范圍內)及所要求的壓實度大小有關,應根據要求的壓實度按照3.5節所作試驗路段的試驗結果確定。

7.4.4  用鏟運機、推土機和自卸汽車推運土料填筑路堤時,應平整每層填土,且自中線向兩邊設置2%~4%的橫向坡度,及時碾壓,雨季施工時更應注意。

7.4.5  壓路機碾壓路基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7.4.5.1  碾壓前應對填土層的松鋪厚度、平整度和含水量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碾壓。

  7.4.5.2  壓實應根據現場壓實試驗提供的松鋪厚度和控制壓實遍數進行。若控制壓實通數超過10遍,應考慮減少填土層厚。經壓實度檢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不合格處應進行補壓后再做檢驗,一直達到合格為止。

  7.4.5.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基填土壓實宜采用振動壓路機或35~50t輪胎壓路機進行。采用振動壓路機碾壓時,第一遍應不振動靜壓,然后先慢后快,由弱振至強振。

  7.4.5.4  各種壓路機的碾壓行駛速度開始時宜用慢速,最大速度不宜超過 4km/h;碾壓時直線段由兩邊向中間,小半徑曲線段由內側向外側,縱向進退式進行;橫向接頭對振動壓路機一般重疊0.4~0.5m。對三輪壓路機一般重疊后輪寬的1/2,前后相鄰兩區段(碾壓區段之前的平整預壓區段與其后的檢驗區段)宜縱向重疊1.0~1.5m。應達到無漏壓、無死角,確保碾壓均勻。

使用夯錘壓實時,首遍各夯位宜緊靠,如有間隙,則不得大于15cm,次遍夯位應壓在首遍夯位的縫隙上,如此連續夯實直至達到規定的壓實度。

7.5  路塹路基的壓實

7.5.1  零填及路塹路床的壓實,應符合表7.1.1的規定。換填超過30cm時,按表列數值90%的標準執行。

7.6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填土的壓實

7.6.1  橋臺背后、涵洞兩側與頂部、錐坡與擋土墻等構造物背后的填上均應分層壓實,分層檢查,檢查頻率每50m 2檢驗1點,不足50m 2時至少檢驗1點,每點都應合格,每一壓實層松鋪厚度不宜超過20cm。

    涵洞兩側的填土與壓實和橋臺背后與錐坡的填土與壓實應對稱或同時進行。

7.6.2  各種填上的壓實盡量采用小型的手扶振動務或手扶振動壓路機;但涵項填土50cm內應采用輕型靜載壓路機壓實,以達到規定的壓實度為準。

7.6.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橋臺、涵身背后和涵洞頂部的填土壓實度標準,從填方基底或涵洞頂部至路床項面均為95%;其他公路為93%。

7.7  填石路堤的壓實

7.7.1  填石路堤在壓實之前,應用大型推土機攤鋪平整,個別不平處,應用人工配合以細石屑找平。

7.7.2  填石路堤均應壓實并宜選用工作質量12t以上的重型振動壓路機、工作質量2.5t以上的夯錘或25t以上的輪胎壓路機壓(夯)實。當缺乏上述的壓實機具時,可采用重型靜載光輪壓路機壓實并減少每層填筑厚度和減小石料粒徑,其適宜的壓實厚度應根據試驗確定,但不得大于50cm。采用重型振動壓路機或夯錘壓實填石路堤時,可加厚至1.0m。

    填石路堤壓實時的操作要求,應先壓兩側(即靠路肩部分)后壓中間,壓實路線對于輪碾應縱向互相平行,反復碾壓。對夯錘應成弧形,當夯實密實程度達到要求后,再向后移動一夯錘位置。行與行之間應重疊40~50cm;前后相鄰區段應重疊 100~150cm。其余注意事項應按照7.4.5.3款和7.4.5.4款的規定辦理。

7.7.3  填石路堤壓實到所要求的緊密程度所需的碾壓或夯壓的遍數應經過試驗確定。

    采用重錘夯實時,可按重錘下落時不下沉而發生彈跳現象(即可按7.1.5條的規定)進行壓實度檢驗。

7.7.4  填石路堤使用各種壓實機具壓實時的注意事項與壓實填土路基相同。

7.7.5  填石路堤頂面至路床頂面下30~50cm(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為50cm,其他公路30cm)范圍內應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表5.1.5的規定),并應按7.1、7.3和7.4節的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7.8  土石路堤的壓實

7.8.1  土石路堤的壓實方法與技術要求,應根據混合料中巨粒土的含量多少,分別按照7.4節或7.7.1條和7.7.2條的規定辦理。

7.8.2  土石路堤的壓實度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測。其標準于容重應根據每一種填料的不同含石量的最大干容重作出標準干密度曲線,然后根據試坑挖取試樣的含石量,從標準干容重曲線上查出對應的標準干密度。

    當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驗有困難時,可按7.1.5條的規定進行檢驗。

    如幾種填料混合填筑,則應從試坑挖取的試樣中計算各種填料的比例,利用混合填料中幾種填料的標準干容重曲線查得對應的標準干容重,用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計算所挖試坑的標準于容重。

7.8.3  土石路堤的壓實度標準,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檢驗并應符合7.1.l的規定。當按7.1.5條的規定方法檢驗時,應按該條的規定判定壓實度是否合格。

7.9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

7.9.1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應按照3.4節的規定進行場地清理,并應按照設計要求的基底承壓強度進行壓實,設計無要求時,基底的壓實度宜不小于90%。當地基松軟僅依靠對原土壓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承壓強度時,應進行地基改善加固處理,以達到設計要求。

7.9.2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處于陡峻山坡上或谷底時,應按照5.2節的規定進行挖臺階處理,并嚴格分層填筑分層壓實。當場地狹窄時,壓實工作宜采用小型的手扶式振動壓路機或振動夯進行。當場地較寬廣時宜采用自行式自重是12t以上的振動壓路機碾壓。

7.9.3  高填方路堤分層壓實松鋪厚度與一般公路填方相同,應根據填筑材料類別和壓實機具性能按照7.4節的規定確定。

7.9.4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度必須滿足7.1.1的規定。

7.9.5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度檢驗方法應根據填料類別,按照7.1節有關的規定辦理。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規定

8.1.1  路基排水除應按照第4章的規定施工外,還應按下列的規定執行。

  8.1.1.1  為了保持路基能經常處于干燥、堅固和穩定狀態,必須將影響路基穩定的地面水予以攔截,并排除到路基范圍之外,防止漫流、聚積和下滲。對于影響路基穩定的地下水,應予以截斷,疏干,降低水位,并引導到路基范圍以外。

  8.1.1.2  路基施工中應校核全線排水系統的設計是否完備和妥善,必要時予以補充和修改。使全線的溝渠、管道、橋涵構成完整的排水體系。

  8.1.1.3  路基排水設施應有合適的泄水斷面和縱坡。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邊溝不應作為農業排灌渠道,其他公路不得已時可和排灌渠道結合,但應適當加大泄水斷面,并采取加固措施,以防水流危害路基。

    排水設施的進出水口,應視當地土質、水文、地形條件及筑路材料等情況,適當加固。

  8.1.1.4  路基施工中,必須按設計要求首先做好排水工程以及施工場地附近的臨時排水設施,然后再做主體工程。在無條件時,排水工程可與路基同步施工,并使其隨施工進度逐步成型。

8.1.2  在路基施工期時,不得任意破壞地表植被或堵塞水路;各類排水設施應及時維修和清理,保持其完好狀態,使水流暢通不產生沖刷和淤塞;臨時性排水設施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結合起來。

8.1.3  路基排水設施的施工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8.1.3.1  各類排水設施的位置、斷面、尺寸、坡度、標高及使用材料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8.1.3.2  溝渠邊坡必須平整、穩定,嚴禁貼坡。

  8.1.3.3  排水設施要求縱坡順適,溝底平整,排水暢通,無沖刷和無阻水現象。

  8.1.3.4  邊溝要求線形美觀,直線線形順直,曲線線形圓滑。

  8.1.3.5  各類防滲加固設施要求堅實穩定,表面平整美觀。漿砌片石工程砂漿配合比必須符合試驗規定,砌體咬扣緊密,嵌縫飽滿、密實,勾縫平順無脫落,縫寬大體一致。干砌片石工程要求咬扣緊密、錯縫,禁止疊砌、貼砌和浮塞。

8.2  地面水的排除

8.2.1  邊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1.1  挖方地段和填土高度小于邊溝深度的填方地段均應設置邊溝。路堤靠山一側的坡腳應設置不滲水的進溝。

  8.2.1.2  為了防止邊溝漫溢或沖刷,在平原區和重丘山嶺區,邊溝應分段設置出水口,多雨地區梯形邊溝每段長度不宜超過30Om,三角形邊溝不宜超過2O0m。

  8.2.1.3  平曲線處邊溝施工時,溝底縱坡應與曲線前后溝底縱坡平順銜接,不允許曲線內側有積水或外溢現象發生。曲線外側邊溝應適當加深,其增加值等于超高值。

  8.2.1.4  邊溝的加固:土質地段當溝底縱坡大于3%時應采取加固措施;采用于砌片石對邊溝進行鋪砌時,應選用有平整面的片石,各砌縫要用小石子嵌緊;采用漿砌片石鋪砌時,砌縫砂漿應飽滿,溝身不漏水;若溝底采用抹面時,抹面應平整壓光。

8.2.2  截水溝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2.1 截水溝的位置:在無棄土堆的情況下,截水溝的邊緣離開挖方路基坡頂的距離視土質而定,以不影響邊坡穩定為原則。如系一般土質至少應離開5m,對黃土地區不應小于10m并應進行防滲加固。截水溝挖出的土,可在路塹與截水溝之間修成土臺并進行夯實,臺頂應筑成2%傾向截水溝的橫坡。

    路基上方有棄土堆時,截水溝應離開棄土堆坡腳l~5m,棄土堆坡腳離開路基挖方坡頂不應小于10m,棄土堆頂部應設2%傾向截水溝的橫坡。

  8.2.2.2 山坡上路堤的截水溝離開路堤坡腳至少2.0m,并用挖截水溝的土填在路堤與截水溝之間,修筑向溝傾斜坡度為2%的護坡道或土臺,使路堤內側地面水流入截水溝排出,如圖8.2.2.2所示:

 

  8.2.2.3 截水溝長度超過500m時應選擇適當地點設出水口,將水引至山坡側的自然溝中或橋涵進水口,截水溝必須有牢靠的出水口,必要時須設置排水溝、跌水或急流槽。截水溝的出水口必須與其他排水設施平順銜接。

  8.2.2.4 為防止水流下滲和沖刷,截水溝應進行嚴密的防滲和加固,地質不良地段和土質松軟、透水性較大或裂隙較多的巖石路段,對溝底縱坡較大的土質截水溝及截水溝的出水口,均應采用加固措施防止滲漏和沖刷溝底及溝壁。

8.2.3 排水溝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3.l 排水溝的線形要求平順,盡可能采用直線形,轉彎處宜做成弧線,其半徑不宜小于10m,排水溝長度根據實際需要而定,通常不宜超過500m。

  8.2.3.2 排水溝沿路線布設時,應離路基乓可能遠一些,距路基坡腳不宜小于3~4m。

  8.2.3.3  當排水溝、截水溝、邊溝因縱坡過大產生水流速度大于溝底、溝壁土的容許沖刷流速時,應采取邊溝表面加固措施。

8.2.4  跌水與急流槽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4.1  跌水與急流槽必須用漿砌圬工結構,跌水的臺階高度可根據地形、地質等條件決定,多級臺階的各級高度可以不同,其高度與長度之比應與原地面坡度相適應。

  8.2.4.2  急流糟的縱坡不宜超過1:1.5,同時應與天然地面坡度相配合。當急流槽較長時,槽底可用幾個縱坡,一般是上段較陡,向下逐漸放緩。

  8.2.4.3  當急流槽很長時,應分段砌筑,每段不宜超過10m。

接頭用防水材料填塞,密實無空隙。

  8.2.4.4  急流槽的砌筑應使自然水流與涵洞進、出口之間形成一個過渡段,基礎應嵌入地面以下,基底要求砌筑抗滑平臺并設置端護墻。

    路堤邊坡急流槽的修筑,應能為水流入排水溝提供一個順暢通道,路緣石開口及流水進入路堤邊坡急流槽的過渡段應連接圓順。

8.2.5  攔水緣石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5.1  為避免高路堤邊坡被路面水沖毀可在路肩上設攔水緣石,將水流攔截至挖方邊溝或在適當地點設急流槽引離路基。與高路堤急流槽連接處應設喇叭口。

  8.2.5.2  攔水緣石必須按設計安置就位。

  8.2.5.3  設攔水緣石路段的路肩宜適當加固。

8.2.6  蒸發池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2.6.1  用取土坑作蒸發池時與路基坡腳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10m。面積較大的蒸發池至路堤坡腳的距離不得小于20m,坑內水面應低于路基邊緣至少0.6m。

    坑底部應做成兩側邊緣向中部傾斜0.5%的橫坡。取土坑出入口應與所連接的排水溝或排水通道平順連接。當出口為天然溝谷時,應妥善導入溝谷內,不得形成漫流,必要時予以加固。

  8.2.6.2  蒸發池的容量不宜超過200~300m2,蓄水深度不應大于1.5~2.0m。池周圍可用土埂圍護,防止其他水流入池中。

    蒸發池的設置不應使附近地區泥沼化及影響當地環境衛生。

        

8.3  地下水的排除

8.3.1  排水溝和暗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3.1.1  當地下水位較高,潛水層埋藏不深時,可采用排水溝或暗溝截流地下水及降低地下水位,溝底宜埋入不透水層內。溝壁最下一排滲水孔(或裂縫)的底部直高出溝底不小于0.2m。排水溝或暗溝設在路基旁側時,宜沿路線方向布置,設在低洼地帶或天然溝谷處時,宜順山坡的溝谷走向布置。

    排水溝可兼排地表水;在寒冷地區不宜用于排除地下水。

  8.3.1.2  排水溝或暗溝采用混凝土澆筑或漿砌片石砌筑時,應在溝壁與含水地層接觸面的高度處,設置一排或多排向溝中傾斜的滲水孔。溝壁外側應填以粗粒透水材料或土工合成材料作反濾層。沿溝槽每隔10~15m或當溝槽通過軟硬巖層分界處時應設置伸縮縫或沉降縫。

8.3.2  滲溝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3.2.1  滲溝有填石滲溝、管式滲溝和洞式滲溝三種形式,三種滲溝均應設置排水層(或管、洞)、反濾層和封閉層。

  8.3.2.2  填石滲溝的施工要求

    (1)填石滲溝通常為矩形或梯形,在滲溝的底部和中間用較大碎石或卵石(粒徑3~5cm)填筑,在碎石或卵石的兩側和上部,按一定比例分層(層厚約15cm),填較細顆粒的粒料(中砂、粗砂、礫石),作成反濾層,逐層的粒徑比例,大致按4:1遞減。砂石料顆粒小于O.15mm的含量不應大于 5%。用土工合成材料包裹有孔的硬塑管時,管四周填以大于塑管孔徑的等粒徑碎、礫石,組成滲溝。頂部作封閉層,用雙層反鋪草皮或其他材料(如土工合成的防滲材料)鋪成,并在其上夯填厚度不小于0.5m的粘土防水層。

    (2)填石滲溝的埋置深度,應滿足滲水材料的頂部(封閉層以下)不得低于原有地下水位的要求。當排除層間水時,滲溝底部應埋于最下面的不透水層上。在冰凍地區,滲溝埋深不得小于當地最小凍結深度。

    (3)填石滲溝只宜用于滲流不長的地段,且縱坡不能小于1%,宜采用5%。出水口底面標高,應高出溝外最高水位0.2m。

  8.3.2.3  管式滲溝適用于地下水引水較長、流量較大的地區。

當管式滲溝長度10Om~30Om時,其末端宜設橫向泄水管分段排除地下水。

    管式滲溝的泄水管可用陶瓷管、混凝土、石棉、水泥或塑料等材料制成,管壁應設泄水孔,交錯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0cm。滲溝的高度應使填料的頂面高于原地下水位。溝底墊枕材料一般采用干砌片石;如溝底深入到不透水層時宜采用漿砌片石、混凝土或土工合成的防水材料。

  8.3.2.4  洞式滲溝適用于地下水流量較大的地段,洞壁宜采用漿砌片石砌筑,洞頂應用蓋板覆蓋,蓋板之間應留有空隙,使地下水流入洞內,洞式滲溝的高度要求同管式滲溝。

  8.3.2.5  滲溝的平面布置,除路基邊溝下(或邊溝旁)的滲溝應按路線方向布置外,用于截斷地下水的滲溝的軸線均宜布置成與滲流方向垂直。用作引水的滲溝應布置成條形或樹枝形。

  8.3.2.6  滲溝溝內用作排水和滲水的填充料常用的有碎石、卵石和粗砂等,使用前須經篩選和清洗。

  8.3.2.7  滲溝的出水口宜設置端墻,端墻下部留出與滲溝排水通道大小一致的排水溝,端墻排水孔底面跟排水溝溝底的高度不宜小于O.2m,在寒冷地區不宜小于0.5m。端墻出口的排水溝應進行加固,防止沖刷。

  8.3.2.8  滲溝頂部應設置封閉層,封閉層通常采用漿砌片石、干砌片石水泥砂漿勾縫,用粘土夯實,厚約50cm,下面鋪雙層反鋪草皮或鋪土工布。寒冷地區溝頂填土高小于冰凍深度時,應設置保溫層,并加大出水口附近縱坡。保溫層可采用爐渣、砂礫、碎石或草皮鋪筑。

  8.3.2.9  滲溝排水層(或管、洞)與溝壁之間應設置反濾層反濾層應選用顆粒大小均勻的砂、石材料分層埋填,相鄰兩層的顆粒直徑比例不宜小于1:4。

  8.3.2.10  滲溝基底應埋入不透水層,滲溝溝壁的一側應設反濾層匯集水流,另一例用粘土夯實或漿砌片石攔截水流。如含水層很厚,溝底不能深入不透水層時,兩側溝壁均應設置反濾層。

  8.3.2.11  滲溝的開挖宜自下游向上游進行,并應隨挖隨即支撐和迅速回填,不可暴露太久,以免造成坍塌。支撐滲溝應間隔開挖。

  8.3.2.12  當滲溝開挖深度超過6m時,須選用框架式支撐,在開挖時自上而下隨挖隨加支撐,施工回填時應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支撐。

  8.3.2.13  為檢查維修滲溝,每隔30~50m或在平面轉折和坡度由陡變緩處宜設置檢查井。檢查井一般采用圓形,內徑不小于1.0m,在井壁處的滲溝底應高出井底O.3~O.4m,井底鋪一層厚0.1~0.2m的混凝土。井基如遇不良土質,應采取換填、夯實等措施。兼起滲井作用的檢查井的井壁,應在含水層范圍設置滲水孔和反濾層。深度大于20m的檢查井,除設置檢查梯外,還應設置安全設備。井口頂部應高出附近地面約0.3~0.5m,并設井蓋。

8.3.3  排水滲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3.3.1  當路基附近的地面水或淺層地下水無法排除,影響路基穩定時,可設置滲井,將地面水或地下水經滲井通過不透水層中的鉆孔流入下層透水層中排除。

  8.3.3.2  滲井直徑50~6Ocm,井內填充材料按層次在下層透水范圍內填碎石或卵石,上層不透水層范圍內填砂或礫石,填充料應采用篩洗過的不同粒徑的材料,應層次分明,不得粗細材料混雜填塞,井壁和填充料之間應設反濾層。

  8.3.3.3  滲井離路堤坡腳不應小于10m,滲水井頂部四周(進口部分除外)用粘土筑堤圍護,井項應加筑混凝土蓋,嚴防滲井淤塞。

8.3.4 滲地與暗管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8.3.4.1 滲池與暗管通常是由滲池匯集山坡地下水,再由暗管配合排出。這種形式適用于一般寒冷地區和嚴寒地區,并要求滲地與暗管埋設于當地冰凍線以下的土層中。

  8.3.4.2 滲池多采用矩形,其中間填片石或塊石,四周填粗砂、礫石作反濾層,池底及與水源不接觸的壁面采用草皮、粘土做成隔水層,滲池頂面應高于含水層項面20cm,暗管底面應低于含水層底面。

  8.3.4.3 暗管可用陶瓷管、瓦管、混凝土管或塑料管制成,暗管縱坡不得小于0.5%,管底應用碎(礫)石及粗砂墊平,管四周的填土應夯實。

8.3.5 土工織物用于排除地下水工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8.3.5.1 排水隔離層:在承壓地下水或地下水很多的地方修筑路基時可用土工織物在原地面與路基交界處設排水隔離層,也可以在路基內部設排水隔離層,把地下水引入邊溝,把從路面浸透來的水隔離,見圖8.3.5.1。

    用于排水的隔離層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l)隔離層的合成纖維土工織物,其最小抗拉強度不應小于50Pa。

    (2)土工織物鋪在地面上,用木樁或石塊固定就位,其搭接長度縱向和橫向宜為100cm。

   (3)在土工織物上的鋪筑材料要求選用礦渣、碎石或礫石,其最大粒徑為30cm,通過20mm篩孔的材料不得大于10%,通過0.074mm篩孔的材料其塑性指數不得超過 6%。鋪筑材料采用重型機械壓實,其最小厚度為5Ocm。

    (4)排水隔離層項面須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隔離層的施工方法應使下層土擾動最小。

  8.3.5.2  為了改善滲溝的排水功能并提高其耐久性,管式滲溝可用土工織物包裹帶滲水孔的滲管。洞式滲溝可用土工織物鋪在蓋板上,以阻止砂土流入滲溝。

  8.3.5.3  滲溝或滲溝的排水層、反濾層填充料可用土工織物包裹起來與溝外砂土隔離,使其增加使用年限和增強排水效果。

8.3.6  一般地區和寒冷地區承壓水的排除(包括凍結溝、保溫溝等設施)宜按下列規定進行:

  8.3.6.1  對于一般地區,埋深較淺的承壓水可采用在承壓水出口處拋填片石或用混凝土預制塊扣壓等消能措施,使其變為無壓水流后再采用排水溝、或滲溝排除,也可采用排水隔離層把承壓水引入排水溝。

  8.3.6.2  埋藏于兩個隔水層之間的含水層中的重力水,在一般地區可根據不同的含水情況和壓力情況采用滲溝、排水滲并及滲池和暗管等方法排除。

  8.3.6.3  在寒冷地區埋藏于凍土層以下的承壓水可采用8.3.6.2款的方法排除,但如果因地形或其他條件所限,排水設施未能埋設于當地冰凍深度以下時,上層填土應按8.3.2.8款規定采取保溫措施。與排水設施出水口相連接的溝槽應作成保溫溝。

  8.3.6.4  保溫溝是在溝槽頂部設保溫覆蓋層,其布設范圍應在排水設施的出口向外延伸2~5m,必要時應加大出水口排水溝縱坡,使出口水流速度較快不致凍結。

  8.3.6.5  在山坡較平緩,含水層和覆蓋層都較淺,而且涌水量、動水壓力都不大的情況下,可在覆蓋層中挖掘凍結溝,使含水層袒露于負氣溫下凍結,使水源封凍于路基以外。

8.3.7  特殊氣候地區積聚水的排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8.3.7.1  埋深較淺的積聚水,可采用滲溝、排水滲井及砂樁等方法排除。對于深層積聚水如對路基造成危害可采用深埋(深度大于60m)滲溝法排除。

  8.3.7.2  砂樁由鉆孔填砂而成,其直徑一般為15~20cm,砂樁的深度必須穿過不透水層而深達透水層,在寒冷冰凍地區砂樁底部應在冰凍線以下30cm,砂樁平面應按梅花形布置,其間距為0.5~2.0m。

            

8.4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基排水

8.4.1  中央分隔帶排水: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面匯水面積大,特別是在彎道段,降雨時中央分隔帶附近聚水較多,路基施工應嚴格按設計要求,認真做好這一部分臨時或永久性的排水溝渠管線,確保水流迅速排出路基以外。

8.4.2  立交區和下穿通道橋的排水:立交區和下穿通道是雨季容易積水成塘和冬季容易形成冰湖的兩個區域,對路基的強度和穩定性影響較大,排除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各種設施要嚴格按設計位置、標高和斷面尺寸認真施工,同時應按設計規定設置集水井,在雨季宜采用集中抽水的措施。

8.4.3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宜在緊貼硬路肩部分設立攔水緣石,在適當長度內設置簸箕配合急流槽將路表水排于路基之外。當邊坡有加固設施或者該地區年降雨量小且無暴雨徑流產生時,在確保邊坡穩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讓路面水散排于路基之外。

8.4.4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填方路基坡腳處,宜設置坡腳排水溝,排水溝距路基坡腳不宜小于2m。

9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

9.1水稻田地區路基施工

9.1.1  水稻田排水疏干。

    施工前應沿公路用地兩側筑埂,在埂內挖縱、橫向排水溝,溝底應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并接通出水口,溝深應保證能及時排除地面水以疏干表土。

9.1.2  原地面處理。

    地表疏干后,地基上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時,應清除表層不良土層,經碾壓密實后在上面填筑路堤。當地面不能疏干,含水量過大無法壓實時,應挖去濕土,換填好土或砂礫然后壓實。也可以在濕土中摻石灰或粉煤灰以吸收多余水分以便碾壓密實。原地面為淤泥時,二級以下公路可拋填砂礫、碎石、片石等壓、擠淤,經碾壓穩定后再填路堤。

9.1.3  水稻田地區的路堤邊坡,宜作護墻或漿砌護坡。當土質和氣候適宜時,填方邊坡也可采用種植草皮、灌木等植物防護。

9.1.4  跨越水田的路基應不影響農田排灌,當設計農用排灌涵洞位置不當、數量不足時,應及時按程序提出變更設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9.1.5  修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時,除按9.1.1條規定筑埂排水疏干外,還應對原地面進行清理,如為軟土,則應按9.3節的規定處理。

9.1.6  修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挖方地段應在邊坡頂5m外筑埂并挖截水溝,以防地面水流入路塹沖刷邊坡。對于土質、風化巖石的挖方邊坡應漿砌護墻或護坡以保持穩定。挖方路塹地段應加大邊溝尺寸并加以漿砌。填方坡腳護坡道外,也應設置漿砌的加大邊溝。挖方和填方地段的邊溝應互相銜接并通向出水口。

9.1.7  其他挖填方施工的技術要求可按第5和第6章有關規定辦理。

9.2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

9.2.1  河、塘、湖、海地區路堤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1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應事先查明洪水情況和路基基底有無泥沼軟土地層;浸水路堤邊坡防護高度應考慮設計水位和壅水高,水面寬闊河灘、海灘還應考慮浪襲和余高;軟土地基應采取基底穩定措施。

  9.2.1.2  常水位以下路堤,宜用水穩性好、塑性指數不大于6且壓縮性小、不易風化的透水性土填筑。如采用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礦渣、石質堅硬而不易風化的片、塊、碎石等,邊坡不得陡于1:2,必要時可在一側或兩側設置護道和邊坡防護。

  9.2.1.3  路堤跨越洪水淹沒地段,其兩旁不應設置取土坑。特殊情況下的三、四級公路,如需設置取土坑,應留有寬度不小于4m的護坡道,并在路堤下游20m以遠設置。

  9.2.1.4  路基防護可分別情況采用植物防護、石砌護坡、混凝土板護坡、石籠、拋石、擋土墻等措施。

  9.2.1.5  在施工兩側水位差較大的河灘路堤時,為防止管涌現象,除放緩下游一側邊坡外,還宜設濾水趾和反濾層。若滲流通過基底,則應在基底設隔滲墻或隔滲層。

  9.2.1.6  施工期間應注意防洪,防洪工程宜在洪水期前完成。

9.2.2  山區沿河路基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9.2.2.1  山區沿河路基施工,除注意洪水影響外,穿越地質不良陡峻溝谷時,還應查清有無泥石流影響,并相應采取排導、攔截措施。

  9.2.2.2  山區沿河高填路段的半填半挖及舊路加寬段,施工時必須確保路基穩定,峽谷地段宜采用石質填料或擋土墻;沿河半填及加寬段,接觸面應挖成向內反坡2%~4%的臺階,臺階每級寬度,采用小型壓實設備時,不得小于1m。

  9.2.2.3  路基廢方應妥善處理,有條件可利用棄方筑壩,以保護沿河村舍農田安全,或適當放緩填方邊坡,但不宜棄于沿河一側。

  9.2.2.4  山區沿河路基,應針對水流沖刷情況,進行加固和防護。

  9.2.2.5  路基邊坡有潛水或滲水層時,必須按照第8章有關規定設置滲溝排水設施,將其引出路基范圍之外。

9.2.3  水庫路堤的施工應遵照以下規定:

  9.2.3.1  利用水庫路堤作路基時,應查明庫堤穩定程度是否符合路基使用要求,并考慮日后改造發展規劃,若原庫堤寬度不足,應在外側加寬;如屬新建水庫,應爭取路堤在蓄水前竣工。

  9.2.3.2  路堤基底如在施工時已被庫水浸泡,或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基底松軟者,填筑前應按軟土地基先對基底加以處理。

  9.2.3.3  路堤浸水部分加寬時,宜采用水穩性良好的土填筑。如確有困難,必須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時,應經穩定驗算,確定水下邊坡坡度,高度低于20m時,邊坡可采用1:2~1:3。

  9.2.3.4  水庫路基及防護,除按有關條文執行外,對深水浸泡或急浪沖擊的高路堤,宜在防護設施項面設置寬度不少于2m的護道。

  9.2.3.5  水庫庫岸有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松軟等現象危及路基者,必須進行防護加固。

  9.2.3.6  水庫路堤上游地段有沖刷作用時,基礎防護要考慮沖刷深度。

9.2.4  河、塘、湖、海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基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9.2.4.1  必須事先詳細查清洪水影響、山坡地質、路基基底、水文條件等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

  9.2.4.2  填料與取土:宜設置集中取土場。常水位以下路堤的施工材料,應選用礦渣、塊石、礫石等水穩性良好的材料,其粒徑不宜大于30cm。

    受水位漲落影響的部分,也宜選用水穩性好的材料,如具有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粗(中)砂,石質堅硬不易風化的片、碎石等。

  9.2.4.3  必須根據水流對路基破壞作用的性質、程度進行防護和加固,加固防護方式同9.2.1.4,可根據情況,綜合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措施。

    護坡宜采用帶護腳的漿砌或干砌片石,漿砌片石護坡每長約10m應設置一道伸縮縫,用瀝青麻絮或其他土工合成材料填塞,下部間隔5m留一個排水孔,反濾層可用砂、礫、碎、卵石等材料。

                9.3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

9.3.1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應注意解決可能出現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穩和路橋沉降差等問題。

9.3.2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前,應做好施工設計,并報送有關部門批準后開工。

9.3.3  軟基施工應根據需要修筑地基處理試驗路段。

9.3.4  路堤填筑前,應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干燥。淹水部位填土應由路中心向兩側填筑,高出水面后,按要求分層填筑并壓實。

9.3.5  軟土、沼澤地基應根據軟土、淤泥的物理力學性質、埋層深度、路堤高度、材料條件、公路等級等因素分別采取置換土、拋石擠淤、超載預壓、反壓護道、滲水及灰土墊層、土工織物、塑料排水板、碎石樁、輕質路堤、深層加固等措施。為加強效果,各項措施可配合使用。

9.3.6  軟土、沼澤地區下層路堤,應采用滲水材料填筑;路堤沉陷到軟土泥沼中部分,不得采用不滲水材料填筑,其中用于砂礫墊層的最大粒徑不應大于5m,含泥量不大干5%。

9.3.7  填筑路堤用土宜設置集中取土場,必須在兩側取土時,取土坑內緣距坡腳距離,填高2m以內的路堤,不得小于20m;填高5m以上的路堤,宜大于40m。

9.3.8  路橋銜接部位:路基與錐坡填土應同步填筑;碾壓不易到位的邊角處,宜用小型夯壓機械按要求夯壓密實;填料宜采用滲水性土;分層碾壓厚度控制為15cm。

9.3.9  軟基填筑路堤,分層及接茬宜做成錯臺形狀,臺寬不宜少于2m。

9.3.10  軟土地段路基應安排提前施工。路堤完工后應留有沉降期,如設計本規定,則不應少于6個月,沉降期內不應在路堤上進行任何后續工程。

9.3.11  修筑路面結構之前,路基沉降應基本趨于穩定,地基固結度應達到設計規定值。

9.3.12  軟土段填筑路堤要做好必要的沉降和穩定監測,并嚴格控制施工填料和加載速度。

    監測沉降板應安裝在路中心線,縱向間距宜為20Om,對于橋頭引道路堤,應安裝在路中心線和兩側路肩邊緣線上,第一塊沉降板距橋臺背10m處開始,其余宜以5Om間隔設置。

    路堤填筑過程中每填一層應進行一次監測,路基加載速度應控制水平位移量每晝夜不宜超過0.5cm,沉降量不大于1.5cm,超過時即應暫停填筑,待沉降及位移量小于規定值后再繼續施工。

9.3.13  各種軟土處理方法的運用范圍與施工規定及各種處治方法的質量檢驗方法與要求應遵照《公路軟土地基路堤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9.4  鹽漬土地區路基施工

9.4.1  在鹽漬土地區施工時,路堤填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9.4.1.1  路堤填料的含鹽量不得超出規定允許值,不得夾有鹽塊和其他雜物。其容許含鹽量見表9.4.1.l。

  9.4.1.2  對填料的含鹽量及其均勻性應加強施工控制檢測,路床以下每100O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應至少作一組測試,每組取3個土樣,取土不足上列數量時,亦應做一組試件。

 

  9.4.1.3 在內陸盆地干旱地區,如當地無其他適用的填料,需用易溶鹽含量超過規定值的土、礫等作填料時,應根據當地氣候、水文地質等條件,通過試驗決定填筑措施。

  9.4.1.4 用石膏土作填料時,應先破壞其蜂窩狀結構。石膏含量一般不予限制,但應控制壓實度。

9.4.2 鹽漬土路堤應分層鋪填分層壓實,每層松鋪厚度不大于20cm,砂類土松鋪厚度不大于30cm。碾壓時應嚴格控制含水量,不應大于最佳含水量1個百分點。雨天不得施工。

9.4.3 鹽土地區路堤施工前應測定其基底(包括護坡道)表土的含鹽量和含水量及地下水位,根據測得的結果,分別按設計規定進行處理。

  9.4.3.1 如表上含鹽量超過表9.4.1.1時,應在填筑路堤前予以挖除,如路堤高度小于1.0m時,除將基底含鹽量較重的表土挖除外,應換填滲水性土,其厚度對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應小于1.0m,其他公路不應小于0.8m。

  9.4.3.2 原基底土的含水量如超過液限的土層厚度在lm以內時,必須全部換填滲水性土;如含水量界于液限和塑限之間時,應鋪10~30cm的滲水性立后再填粘性土;如含水量在塑限以下時,可直接填筑粘性土

  9.4.3.3 當清除軟弱土體達到地下水位以下時,則應鋪填滲水性強的粒粒土,并應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再填粘性土。

  9.4.3.4 在內陸盆地干旱地區設計為高級或次高級路面地段,路床的填料應符合5.1.4條的規定。土層應設法灑水壓實到7.1.1條的要求,同時還應在路堤下部設置封閉性隔水層(采用不透水材料如瀝青砂、防滲薄膜、聚丙烯薄膜編織布等),隔水層鋪設前應清除植物根莖,將基底做成2%的橫坡,整平壓實,沿橫坡均勻鋪平。

9.4.4  在地表為過鹽漬土的細粒土地區或有鹽結皮和松散土層時,應將其鏟除。鏟除的深度,應通過試驗確定。如地表過鹽漬土過厚,亦可鏟除一部分,并設置封閉隔水層。隔水層設置深度宜在路床頂以下80m深度處。若有鹽脹問題存在,隔水層應設在產生鹽脹的深度以下。當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做隔水層時,為防止合成材料被壓擠破,宜在隔水層上、下分別鋪一層10~15cm厚的砂或粘土保護層

9.4.5  排水:

  9.4.5.1  施工中應及時合理地布置好排水系統,不應使路基及其附近有積水現象。

  9.4.5.2  路基一側或兩側有取土坑時,取土坑底部距離地下水位不應小于15~20cm;底部應向路堤外有2%~3%排水橫坡和不小于0.2%的縱坡。

  9.4.5.3  在排水困難地段或取土坑有被水淹沒可能時,應在路基一例或兩側取土坑外設置高0.4~0.5m、頂寬1m的縱向護堤。

  9.4.5.4  在地下水位較高地段,除擋導表面水外,應加深兩側邊溝或排水溝,以降低路基下的地下水位。

  9.4.5.5  鹽漬土地區的地下排水管與地面排水溝渠,必須采取防滲措施。鹽土地區不宜采用滲溝。

9.4.6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鹽漬土路基的路肩及坡面,應采用防護措施或加寬路基措施。其他等級公路,亦宜采用防護措施。

9.4.7  鹽漬土路基的施工,應從基底清除開始,連續施工。即從基底到路床表面應分段一次完成,不可間斷,在設置隔水層的地段,至少一次做到隔水層的頂部。

9.4.8  施工季節,在地下水位高的粘性土鹽土地區,以夏季施工為宜;砂性土鹽土地區,以春季和夏初施工為宜;強鹽漬土地區,在表層含鹽量較低的春季施工為宜。

9.5  風沙地區路基施工

9.5.1  風沙地區路基宜在少風、風速較小或有雨季節分段集中施工,并在大風來臨前配套完成。若當地風力較強或需在風季施工時,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對設計的永久防護工程,若材料運輸有困難,需待通車后施工時,可采取臨時防護過渡。填筑路堤當日不能完工地段,對坡面和路肩應加以覆蓋;開挖路塹,應從一開始就隨挖隨用平鋪式柵欄或草席、蘆葦等將坡面、路肩護好,周圍用小木樁固定或用大石塊或混凝土預制塊壓住。

9.5.2  風沙地區路基施工應采取措施保護線路兩側的地表原有植被和地表硬殼。施工前應準備充分的防護材料。對因施工作業使兩側地表受損部分應按設計要求在新出露的沙面上及時填筑礫卵石土防護層。施工的路基應集中力量完成一段,防護一段。

9.5.3  填方取土要根據當地風信情況選擇取土坑位置。在單一風向地區,取土坑宜設在路堤下風一側距路堤坡腳至少5m;在有反向風交替作用的地區,取土坑可設在路堤兩側,施工完后應將其邊坡修成緩坡,使其斷面成為淺槽形。

    應盡量利用挖方材料,如需廢棄,應棄于背風坡一側的低地或距路塹坡頂不小于10m處,并應攤平。

9.5.4  路基壓實

  9.5.4.1  對風沙地區用粉砂細砂填筑路堤時,仍應分層壓實。根據現場自然條件、沙的特性及水源分布等情況確定壓實機械和壓實方法,宜采取機械振動壓實為主,結合蓄水、快成型、快防護的施工方法。當完成壓實后的路基不能穩定通車時,可按9.5.8條辦理。

  9.5.4.2  對缺土、缺水,壓實確有困難的風積沙路基,可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編織布、編織袋)對路基進行加固。

9.5.5  在地形開闊的風沙流地段,應將路基兩側20~50m范圍內的小沙灘、棄土堆、小土丘等凡可引起積沙的阻礙物予以清除、攤平。

9.5.6  植物固沙是防治沙害的根本措施,在有條件的地方采用植物固沙法施工時,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的樹苗或灌木種類和設計規定的種植間隔尺寸及布置形式進行栽種。

    在無條件采用植物固沙的地區及采用植物固沙的初期,為防止沙害并為植物固沙創造條件應采用工程防沙措施。在林帶前線,為防止積沙,亦應適當設置工程防沙設施。

    工程防沙有固、阻、輸、導四種類型,應根據設計并結合路基施工情況及時配套完成。

9.5.7  格狀沙障施工應做到穩固、牢實、風吹不走。有水源條件的,可在草方格內播撒適于沙漠生長的植物種籽,使方格內生長沙生植物。路線如通過牧區,還應在路基兩側設置鐵絲隔離柵,防止人畜進入破壞草方格。

    設置草方格沙障時,在迎風例應先設主帶(垂直主風向),后設副帶(平行主風向);在背風側應先設副帶,后設主帶,施工時均應先遠后近,自上而下。有新月形沙丘,應從迎風坡腳開始設置。

    埋設防風柵欄(立式沙障)應整平兩側地面,插鋪草束,壓沙插實,埋設穩固,防止柵欄底部被風吹掏空。

9.5.8  沙質路基主體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全面防護。在路基頂面、邊坡面及坡腳外 5~10m地面范圍內,用粘性土、鹽蓋、礫(卵)石、乳化瀝青等材料進行平鋪覆蓋或處理。

    粘性土封閉防護是風沙地區路基常用的一種經濟而有效的防護措施。采用粘性土時,應通過試驗測定其塑性指數,符合設計要求的方可使用。

9.5.9  風沙地區筑路時,路線主要控制極、護樁、水準基點樁、路基邊樁等均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并妥善保護,以防被沙埋沒。

                  9.6  黃土地區路基施工

9.6.1  在黃土地區填筑路堤時,路基基底處理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9.6.1.1  若基底為非濕陷性黃土,且無地下水活動時,可按一般粘性土地基進行基底處理,同時做好兩側的施工排水、防水措施。

  9.6.1.2  若地基為濕陷性黃土,應采取攔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防止地表水下滲,減少地基地層濕陷性下沉。其地下排水構造物與地面排水溝渠必須采取防滲措施。

  9.6.1.3  若地基土層具有強濕陷性或較高的壓縮性,且容許承載力低于路堤自重壓力時,應考慮地基在路堤自重和活載作用下所產生的壓縮下沉。除采取防止地表水下滲的措施外,可考慮采用重錘夯實,石灰樁擠密加固,換填土等措施。

9.6.2  用黃土填筑路堤應符合下列要求:

  9.6.2.1  新、老黃土均為路堤適用填料。老黃土透水性差,干濕難以調節,大塊土料不易粉碎,使用前應通過試驗決定措施。路床填料不得使用老黃土。新黃土為良好填料,可用于填筑路床。黃土路堤應分層填筑,分層壓實,大于10m的塊料,必須打碎,并應在接近土的壓實最佳含水量時碾壓密實。

  9.6.2.2  黃土路堤施工時,應做好填挖界面的結合(縱向),清除坡面雜草,挖好向內傾斜的臺階。如結合面陡立,無法挖成臺階時,可采用土工釘加強結合。

  9.6.2.3  黃土路堤的邊坡應刷順,整平拍實,并應及時予以防護,防止路表水沖刷。

  9.6.2.4  不應使用黃土填筑浸水路堤。必須使用時,應采取措施,并報請審批。

9.6.3  黃土路堤的壓實要求與一般粘性土相同,應按7章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9.6.3.1  黃土含水量過小,應均勻加水再行碾壓;如含水量過大,可翻松晾曬至需要含水量再進行碾壓,也可摻入適量石灰處理,降低含水量。摻灰后應將土、灰拌勻,其最大干密度應通過擊實試驗確定。

  9.6.3.2  路堤的填筑應按5.2.1~5.2.8條的規定辦理。

  9.6.3.3  黃土地區路床的土基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對原土進行技術處治。

9.6.4  高路堤路基施工期間,應在兩側或一側(超高段)設臨時阻水、攔水設施,以防雨水沖毀邊坡。路堤填至設計高程后,應根據設計及時修筑外側邊緣的攔水、截水溝構造物和急流槽,將水引至坡腳以外。對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應按設計預留竣工后路堤自重壓密固結產生的壓縮下沉量。

9.6.5  黃土路塹邊坡,應嚴格按設計坡度開挖,如設計為陡坡時(如1:0.1),施工中不得放緩,以免引起邊坡沖刷。

    路塹施工,當挖到接近設計標高時,應對上路床部分的土基整體強度和壓實度進行檢測。

    如路塹路床上質不符合設計規定,則應將其挖除,另行取土分層攤鋪、碾壓至規定的壓實度。挖除厚度根據道路等級對路床的要求而定,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宜挖除50cm,其他公路可挖除30cm。 

    如路塹路床的密實度不足,土質符合設計規定,則視其含水量情況,經灑水或經翻松晾曬至要求含水量再行整平碾壓至規定壓實度。

9.6.6  黃土地區應特別注意路基排水,對地表水應采取攔截、分散、防沖、防滲、遠接遠送的原則,根據設計及時做好綜合排水設施,將水迅速引離路基。在填挖交界處引出邊溝水時,應做好出水口的加固。

  9.6.6.1  濕陷性黃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與地面排水設施,應根據設計進行加固和采取防滲措施。

  9.6.6.2  黃土路基水溝的加固類型,宜用漿砌片石或混凝土板。如用預制混凝土板拼砌時,其接縫處應牢固無滲漏。

9.6.7  黃土陷穴應進行處理。處理時,首先要查清陷穴的供給來源、水量、發展方向及對路基可能造成的危害,視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相應的處理方法:

  9.6.7.1  在路塹頂部及路堤的靠山側做好排水工程,將地表水、地下水引入有防滲層的水溝內排走。

  9.6.7.2  對通過路基路床的陷穴,要向上游追蹤至發源地點。

在發源地點把陷穴進口封填好,并引排周圍地表水,使其不再向陷穴進口流入。

  9.6.7.3  對現有的陷穴、暗穴,可以采用灌砂、灌漿、開挖回填等措施,開挖的方法可以采用導洞、豎井和明挖等。

    (1)灌砂法:本法適用小而直的陷穴,以干砂灌實整個洞穴

    (2)灌漿法:本法適用于洞身不大,但洞壁起伏曲折較大,并離路基中線較遠的小陷穴,施工時先將陷穴出口用草袋裝土堵塞,再在陷穴頂部每隔4~5m打鉆孔作為灌漿孔,待灌好的土漿凝固收縮后,再在各孔作補充灌漿,一般需重復2~3次,有時為了封閉水道也可灌水泥砂漿。

    (3)開挖回填夯實:本法適用于各種形狀的陷穴,填料一般用就地黃土分層夯實。

    (4)導洞和豎井:本法適用較大、較深的洞穴。由洞內向外逐步回填夯實,在回填前,應將穴內虛土和雜物徹底清除干凈。當接近地面0.5m時,應用老黃土或新黃土加10%的石灰拌勻回填夯實。

  9.6.7.4  處理好的陷穴,其土層表面均應用石灰與土比例為三比七的石灰土填筑夯實或鋪填老黃土等不透水材料加以改善。石灰土厚度應按設計嚴格執行。如原設計本要求時,其厚度不宜小于3Ocm。并將流向陷穴的附近地面水引離,防止形成地表積水或水流集中產生沖刷。

9.6.8  黃土陷穴的處理范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宜在路基填方或挖方邊坡外,上側50m,下側10~20m。若陷穴傾向路基,雖在50m以外,仍應作適當處理。對串珠狀陷穴應徹底進行處治。

                9.7  多雨潮濕地區路基施工

9.7.1  多雨潮濕地區進行路基施工時,應特別注意排水。機具停放地、庫房、生活區域,都必須選在地勢較高不易被水淹的地點,并有可靠的排水防洪設施,預防洪水造成危害。

9.7.2  開工前場地準備工作應特別注意排除地面水。低洼地帶沿用地兩邊應控大斷面的縱向排水溝并引向出水口。在縱向排水溝之間應挖掘橫向排水溝并互相貫通疏于地表,以達到地面不積水。

9.7.3  多雨潮濕地區,原地面多為含水量過大的過濕土,應按下列方法處理:

  9.7.3.1  含水量過大的潮濕土深度在2m以內時,可挖去濕土,換填適用的干土或挖方石渣、天然砂礫等,并分層壓實達到標準。

  9.7.3.2  挖去淤泥后將上層濕土翻松耙碎摻5%~10%的生石灰粉壓實,其層厚以能達到規定壓實度為準,使之成為穩定土加固層。

  9.7.3.3  當有非風化大塊巖石可利用時,在挖去軟濕土后鋪筑厚50cm左右石塊層,嵌填石渣后,用重型壓路機碾壓成型,再于其上填筑路堤。二級以下公路可采用拋填片石擠淤,整理碾壓成型后填筑路堤。

  9.7.3.4  當軟濕土深度大于2m時,應按9.3節的規定處理。

9.7.4  利用潮濕土填筑路堤時,應按下列壓實標準和方法進行。

9.7.4.1  當天然稠度小于1.1、液限大于4O、塑性指數大于18的粘質土用作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上路床的填料時,應采用各種措施達到表7.1.1中規定的壓實度;上述土用作下路床及上、下路堤的填料時,當進行處治或采用重型壓實度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輕型壓實標準。填料經翻拌晾曬分層壓實后,壓實度應符合表9.7.4.1所列標準。

  9.7.4.2  碾壓潮濕土填筑的路堤適宜的壓路機型式、規格、填層的適宜厚度、所需碾壓遍數和壓實度,應通過試驗確定。

  9.7.4.3  碾壓完成后的路段,若不立即鋪筑路面,且不需維持通車時,應在路床頂面鋪蓋一層碾壓緊密的防水粘土層或瀝青封閉層。

  9.7.4.4 填料的天然稠度為0.9~1.0時,宜將土攤開翻拌晾曬,當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時即可碾壓密實。

  9.7.4.5 填料的天然稠度在0.5~0.9時,宜在土中摻入生石灰等外摻劑拌和均勻后,分層填筑壓實。

    潮濕粘性土經添加外摻劑處理后,其壓實度要求應按7.1.1條的規定辦理。

9.7.5 多雨潮濕地區,土的含水量大,地下水位高,容易影響路基穩定。填方邊坡宜用漿砌護坡防護。二級以下公路也直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9.7.6 路堤填筑每層表面宜做成2%~4%的橫坡以利排水。當天的填土,必須當日完成壓實。

9.7.7 路堤坡腳護坡道外,應設置加大斷面的石砌邊河,以降低地下水位。

           

9.8 季節性凍融翻漿地區路基施工

9.8.1 凍融翻漿地區施工,必須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9.8.2 翻漿地區路基,首先應搞好路基排水,保證路基填土高度和對壓實的要求。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除考慮強度因素外,還需考慮凍脹對路基、路面的影響。

9.8.3  施工前應對凍融翻漿地區進行詳細的現場調查,按各段水文地質情況,做好場地排水、填料選擇、料場規劃等工作,并根據地區特點、翻漿類型、嚴重程度,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和路基路面綜合處理的原則提出處治方案。

9.8.4  翻漿防治可根據公路等級、凍融程度、地帶類型、當地料源采用下述措施:

  9.8.4.1  換填土法:采用水穩性、凍穩性好、強度高的粗粒土換填路基上部;換填選料原則,凍脹時路面不致產生有害變形,凍融時路床承載力不致下降,換填厚度應控制在最大凍深的70%~l00%。

  9.8.4.2  隔離層法:深度應設在聚冰層以下和地下水以上適當處;隔離層宜高出地表水位25cm,有效厚度一般為20cm。為防淤塞,上下面宜設防淤層,亦可在上下面反鋪草皮或土工織物防淤。隔離層材料可用碎石、礫石、粗砂、土工布等,上下面宜設3%~4%拱度。采用何種防淤層,應視道路等級而定。

    不透水隔離層可選3cm厚含瀝青8%~10%的瀝青土或6%~8%的瀝青砂,或瀝青油氈、塑料膜等。

  9.8.4.3  隔溫層法:設置在路基上部或路面底基層處,以延緩和減小負氣溫的強度;材料可選擇爐渣、礦渣、碎磚,厚度一般為20~50cm。

  9.8.4.4  降低水位法:在低于現有地下水位的兩側邊溝底部位設置管溝或滲溝。

  9.8.4.5  土工布排水法:將過濾型土工布(也可用塑編布)直接鋪在土基上,上面鋪填30~4Ocm砂礫層。

  9.8.4.6  改善路面結構法:如設置石灰底基層、二灰砂礫基層、水泥穩定基層、砂礫墊層等,厚度可根據計算確定。

    上述各法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一種或兩種以上。

9.8.5  不論路堤或路塹,在修筑路面結構層前,應用不小于20t的壓路機或等效碾壓機械對路基進行檢驗(2至3遍),發現軟彈現象時應進行處理。

 

9.8.7 季節性凍融翻漿地區路基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9.8.7.1 排水:

    施工前應認真了解地形及水文地質情況,凡是可能危害路基強度和穩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應采取有效的臨時性或永久性措施,使水能迅速排出路基之外;路床面應保持良好的排水狀態;從路塹到路堤必須修建過渡邊溝并無阻塞現象;各層填土應有路拱,使表面無積水;施工后,各式溝、管、井、涵等能形成完整有效的排水系統。

  9.8.7.2  路堤:

    (l)原地面處理:水文地質不良和濕軟地段,可視情況在地表鋪填厚度不小于30cm的砂礫,或作局部挖除換填處理。

    當路堤高度低于20cm時(包括挖方土質路段)應翻松30~50cm并分層整形壓實,其壓實度為93%~95%,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取高限,其他公路取低限。

    (2)填料:宜選用水穩性良好的土填筑路基;路基上部受冰凍影響部位,應選用水穩性和凍穩性均較好的粗粒土;凍土、非滲水性過濕土、腐殖土禁止用于填筑各層路堤;壓實時的含水量應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個百分點范圍內。

    (3)取土場:宜設置集中取土場,排水困難地段更宜集中取土。

    (4)碾壓:各層表面碾壓前應用平地機進行整平和修整路拱,切實控制松鋪厚度以及填料的均勻性。壓實后各層表面的平整度,用三米尺丈量,其間隙高度不宜大于20mm;成型后路床頂面強度按7.1.6條、7. 1.7條規定進行檢查或用不小于20t的壓路機碾壓檢驗有無“軟彈”現象。

    (5)路堤高度:應滿足路基能全年處于干燥或中濕狀態;修低路堤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技術措施。

    (6)為使路基強度和穩定性滿足設計要求,施工中各類凍融翻漿防治方法可綜合選用。

  9.8.7.3  路塹:

    (1)石方段超挖回填部位應選用符合要求的石渣,壓實度不得低于95%;禁止使用劣質開山料或覆蓋土回填或找平;超挖部分不規則或不超過8cm時,可用混凝土修補找平;整平層宜采用級配碎石或水泥穩定碎石、二灰穩定碎石類等半剛性材料。

    (2)土質路塹或遇水崩解軟化的風化泥質頁巖等類路塹的路床壓實度如不符合7.5.1條的規定時,應翻松壓實或根據土質情況,換填符合路床強度并滿足壓實度要求的足夠厚度的好土,并予以壓實,然后加強排水措施,如封閉路肩、漿砌邊溝等。

    (3)有裂隙水、層間水、潛水層、泉眼等路段,應按第8章規定分別采取切斷、攔截、降低等措施,如加深邊溝,設置滲溝、滲管、滲井等。

9.9  多年凍土地區路基施工

9.9.1  施工前應核查沿線凍土分布、類型、凍土上下限、冰層上限、地面水、地下水以及有無其它如熱融(湖、塘)、冰丘、冰椎等不良地質路基地段情況。

9.9.2  施工必須嚴格遵循保護凍土的原則,使路基施工后仍處于熱學穩定狀態。路基原則上均應采取路堤型式,尤其在厚冰發育地段,并盡可能避免零填或淺挖斷面,以免造成嚴重熱融沉陷等病害,弱融沉或不融沉的多年凍土地區,路基施工可按融化原則進行。

9.9.3  路基排水與加固除滿足水力和土力條件外,還應考慮由于施工因素如排水系統修筑等引起的熱力變化,不導致多年凍層上限的下降。

9.9.4  填方路基的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9.9.4.1  排水:當路基位于永久凍土的富冰凍土、飽冰凍土或含土冰層地段時,必須保持路基及周圍的凍土處于凍結狀態,排水系統與路基坡腳應保持足夠距離;高含冰量凍土集中路段,嚴禁坡腳滯水、路側積水,邊坡應及時鋪填草皮。

    在少冰與多冰凍土地段,也應避免施工時破壞土基熱流平衡。排水溝與坡腳距離不應小于2m;沼澤濕地地段不應小于8m;飽冰凍土及含土冰層地段,應避免修建排水溝和截水溝,宜修建檔水煉(堰),距坡腳不應小于6m,若修建排水溝則不應小于10m。

  9.9.4.2  基底處理:填方基底為含冰過多的細粒土,且地下冰層不厚,可挖除并用滲水性土回填壓實,再填路基。

    當基底為排水困難的低洼沼澤地段時,其底部應設置毛細水隔離層,其厚度宜在路堤沉落后至少高出水面0.5m,并在其上鋪設反濾層;泥沼地段路堤基底生長塔頭草時,可利用其做隔溫層。上述地段路堤應預加沉落度,并在修筑路面結構之前,路基沉降基本趨于穩定。

  9.9.4.3  路基高度:應達到防止翻漿與不超過路基凍脹值要求的最小填土高度;按保持凍結原則施工的路段,應同時滿足凍土上限不下降的要求。

  9.9.4.4  取土:宜設置集中取土場,富冰凍土、飽冰凍土及含土冰層路段,確需就近解決部分土源時,應在路基坡腳10m以外取土;斜坡地表路堤,取土坑應設在上坡一側。取土坑深度均不得超過當地多年凍土上限以上土層厚度的80%,坑底應有坡度,積水應有出口,水能及時排出,同時取土坑的外露面,亦宜用草皮鋪填。

  9.9.4.5  填料:應選用保溫隔水性能均較好的細粒土。采用粘性土或透水性不良土填筑路堤時,要控制土的濕度,碾壓時含水量不能超過最佳含水量的±2個百分點。不得用凍土塊或草皮層及沼澤地含草根的濕土填筑路基。通過熱融湖(塘)路堤,水下部分必須用滲水良好的土填筑,并應高出最高水位0.5m。

  9.9.4.6  壓實:壓實檢查應采用重型擊實標準。成型后路床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用不小于20t的壓路機或等效碾壓機械進行碾壓檢驗2~3遍,無輪跡和軟彈現象。

  9.9.4.7  側向保護:靠近基底部位有飽冰凍土層且有可能融化時,宜設保溫護道和護腳。保溫材料宜就地取材。用草皮時,草根應向上一層一層疊鋪,最外一層應帶泥,以便拍實形成保護層;沿線兩側20m內植被和原生地貌應嚴加保護。

9.9.5  挖方路基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9.9.5.1  排水:地下水發育地段,路基邊溝均應有防滲措施。路塹坡頂避免設置截水溝或排水溝,宜修擋水塘并與坡頂距離不小于6m。若必須修排水溝或截水溝,距擋水埝外距離不應小于4m 。

  9.9.5.2  土質邊坡加固鋪砌厚度均應滿足保溫層要求。如用草皮鋪砌,應水平疊砌,錯縫嵌緊,縫隙用粘土或草皮填塞嚴密,連成整體。草皮要及時鋪填。

  9.9.5.3  飽冰凍土、含土冰層地段路塹,為防止開挖后基底凍脹翻漿,可根據需要換填足夠厚度的滲水性土。

9.9.6  路基處于其它不良地質地段時,應按下列規定施工:

冰椎、冰丘地段采用凍結、攔截、截水墻、保溫滲溝排水等方法處理;熱融湖(塘)地段的路堤水下部分應用滲水性土;松軟基底兩側宜設反壓護道;沼澤凍土地段路堤下部應設置隔離層和隔溫層,并保護好兩側地表植被;水鼓丘較重路段,可在上游主流處設地下滲溝或將水引到一定距離外的地面積冰場。

9.10  巖溶地區路基施工

9.10.1  影響路基穩定的溶洞,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處理,在施工中均不應堵塞溶洞水路。

9.10.2  路基基底的巖溶泉或冒水,不論用何種方法排出,均應保證路床范圍的土石方不受浸潤;當修建高級或次高級路面時,應保證不因溫差作用而使水汽上升,聚集在路面基層下。

9.10.3  對路基上方巖溶泉或冒水,可采用排水溝將水引離路基,不宜堵塞;對路基基底的巖溶泉或冒水,宜設涵洞(管)將水排除;流量較大的暗洞及消水洞,可用橋涵跨越通過。

9.10.4  路塹邊坡上危及路基穩定的干溶洞,可用干砌片石或漿砌片石堵塞。

9.10.5  路基基底的溶洞,應采用橋涵通過;當為干溶洞且又不大時,可采用砂礫石,碎石,干、漿砌片石等回填密實。

9.10.6  路基基底干溶洞的頂板太薄或頂板較破碎時,可采用加固或將頂板炸除之后,以橋涵跨越。

9.10.7  路基基底干溶洞的頂板較為完整,有較大厚度時,可按路基設計規范給出的路基基底溶洞頂板安全厚度的公式,予以驗算,并根據驗算結果,確定處治方案。

9.10.8  當路基溶洞位于過溝附近,而且較深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板封閉,并應防止邊溝水滲漏到溶洞內。

9.10.9  為防止溶洞的沉陷或坍塌,以及處理巖溶水引起的病害,可視溶洞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洞內加固(如樁基加固、襯砌加固)、蓋板加固、封閉加固(如錨噴加固)等方法。

9.10.10  對影響路基穩定的人工坑洞(如煤洞、古墓、枯井、掏砂坑、防空洞等),應查明后,參照巖溶處治方法進行處理。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1.1  對于滑坡的處治,應分析滑坡的外表地形、滑動面、滑坡體的構造、滑動體的土質及飽水情況,以了解滑坡體的形式和形成的原因,根據公路路基通過滑坡體的位置、水文、地質等條件,充分考慮路基穩定的施工措施。

9.11.2  路基滑坡直接影響到公路路基穩定時,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處理,都必須作好地表水及地下水的處理。

9.11.3  對于滑坡項面的地表水,應采取截水溝等措施處理,不讓地表水流入滑動面內。必須在滑動面以外修筑1~2條環形截水溝;對于滑坡體下部的地下水源應截斷或排出。

9.11.4  在滑坡體未處治之前,禁止在滑坡體上增加荷載(如停放機械、堆放材料、棄土等)。

9.11.5  對于挖方路基上邊坡發生的滑坡,應修筑一條或數條環形水溝,但最近一條必須離滑動裂縫面最少5m以外,以截斷流向滑動面的水流。截水溝可采用砂漿封面漿或砌片(塊)石修筑,滑坡上面出現裂縫須填土進行夯實,避免地表水繼續滲入,或結合地形,修建樹枝形及相互平行的滲水溝與支撐滲溝,將地表水及滲水迅速排走。

9.11.6  當挖方路基上邊坡發生的滑坡不大時,可采用刷方(臺階)減重、打樁或修建擋土墻進行處理以達到路基邊坡穩定,采用打樁時,樁身必須深入到滑動面以下設計要求的深度;采用修建擋土墻時,擋土墻基礎必須置于滑動面以下的硬巖層上。同時,宜修筑排水溝、暗溝(或滲溝)排出地下水。滑坡較大時,可修建擋土墻、鋼筋混凝土錨固樁或預拉應力錨索等方法處理,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處理,其基礎都必須置于滑動面以下的硬巖層上或達到設計要求的深度。同時宜修筑深滲溝、排水涵洞(管)或集水井等排除地下水或修建地下截水墻截斷地下水。

9.11.7  對于填方路堤發生的滑坡,可采用反壓土方或修建擋土墻等方法處理。當滑坡較大時,或采用反壓土方或修建擋土墻、鋼筋混凝土錨固樁、預拉應力錨索等方法處理,修建構造物的基礎必須置于滑動面以下的硬巖層上或達到設計要求的深度。

9.11.8  對于沿河路基發生的滑坡,可修建河流調治構造物(如堤壩、丁壩、穩定河床等)、擋土墻等方法處理,其構造物的基礎必須置于河流沖刷線以下設計要求的深度或硬巖上。

9.11.9  滑坡表面處治可采用整平夯實山坡,填筑積水坑,堵塞裂隙或進行山坡綠化固定表土。

9.12  崩坍巖堆地段路基施工

9.12.1  公路路基通過巖石容易崩坍地區,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處治,都必須排除崩坍地段對路基造成損壞的潛在威脅或隱患。

9.12.2  在崩坍地區進行公路路基施工,必須采取預防巖石坍落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施工中的安全。

9.12.3  公路通過巖堆地區不論采用何種方法處治,應盡量避免擾動巖堆體,保持巖堆穩定,施工時不宜破壞原有的邊坡率,同時應處理好巖堆地段的滲入水及地下水。

9.12.4  對于挖方邊坡及原自然坡面巖石裂縫較多,巖石比較破碎,或由于雨水浸蝕容易引起風化,或由于冰凍作用而引起巖石剝落、破碎而容易發生崩坍的地段,施工中宜采用噴射水泥砂漿穩定,砂漿厚度宜為5~10cm;在氣候條件比較惡劣或寒冷地區,厚度應為10cm以上;對于長而高或較陡的邊坡,宜嵌入直徑2~6mm、間距100~200mm的鐵絲網(掛網)固定在邊坡上,在1m2內固定1至2處,然后再噴射水泥砂漿穩定,也可用漿砌片(塊)石封面,厚度應為30cm以上,并宜在2m2內設置一處泄水孔。

9.12.5  對巖石裂縫較大,節理比較發育,容易產生崩坍危險的邊坡,宜用混凝土塊、片(塊)石漿砌鋪筑處理,厚度應為30~40cm。

9.12 6  在巖堆上部的挖方地段,如有塌落危險的危巖,用一般防護工程不能防止塌落時,應采用清除的辦法處理(清除過程中,應作好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安全施工)或采用修筑防止落石工程如巖石加固(或錨固)工程,落石防護概、防護柵等進行防護。

9.12.7  在比較穩定的或厚度下大的巖堆上修筑路基,應設置護面墻或擋土墻。當設置上檔土墻時,其高度應達到與原巖堆的邊坡率保持一致;設置下擋土墻時,應保持表面活動層的穩定,同時應設置泄水孔以排出滲入水或地下水。

9.12.8  在比較大而穩定性較好的巖堆上修筑路基,應采取措施治理巖堆,保持巖堆的穩定,在開挖范圍內,可采用注水泥砂漿使巖難穩定后開挖,但應避免采用大、中型炮爆破,以防止巖堆體受擾動而滑移,同時宜修建護面墻或擋土墻以穩定巖堆,其設置高度應達到與原巖堆的邊坡率保持一致,并應設置泄水孔排出滲入水或地下水。

    對較大而穩定性較差的巖堆,應盡量避免路基通過,若必須通過時,應采用綜合治理的辦法處治巖堆,先修筑下擋墻穩定巖堆腳,然后在巖堆體上分段注入水泥砂漿,待巖堆體較穩定后,逐步開挖。邊坡較長時,分階梯形成邊坡,或修筑護面墻穩定邊坡,同時應作好巖堆體的排水工程。

9.13  膨脹土地區路基施工

9.13.1  膨脹土地區的路基施工,應避開雨季作業,加強現場排水,保證地基和已填筑的路基不被水浸泡。

9.13.2  膨脹土地區路基施工,開挖后各道工序要緊密銜接,連續施工,分段完成。路基填筑后不應間隔太久或越冬后做路面。

9.13.3  路塹施工前,先開挖截水溝并鋪設漿砌行工,其出口應延伸至橋涵進出口。

9.13.4  路堤、路塹邊坡按設計修整后,應立即漿砌護墻護坡,防止雨水直接侵蝕。

9.13.5  強膨脹土穩定性差,不應作為路堤填料;中等膨脹土宜經過加工、改良處理后作為填料;弱膨脹土可根據當地氣候、水文情況及道路等級加以應用,對于直接使用中、弱膨脹土填筑路堤時,應及時對邊坡及頂部進行防護。

  9.13.5.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等采用中等膨脹土用作路床填料時,應作接灰改性處理。改性處理后要求脹縮總率不超過0.7為宜。

  9.13.5.2  限于條件,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用中等膨脹土填筑路堤時,路堤填成后,應立即作漿砌護坡封閉邊坡。當填至路床底面時,應停止填筑,改用符合表5.1.5規定強度的非膨脹土或改性處理的膨脹土填至路床頂面設計標高并嚴格壓實。如當年不能鋪筑路面,作為封層的填筑厚度,不宜小于3Ocm,并做成不小于2%的橫坡。

  9.13.5.3  使用膨脹土作填料時,為增加其穩定性,可采用石灰處治,石灰劑量可通過試驗確定,要求摻灰處理后的膨脹土,其脹縮總率接近零為佳。

  9.13.5.4  可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中等膨脹土填筑路堤,但兩邊邊坡部分要用非膨脹土作為封層。路堤頂面也要用非膨脹土形成包心填方。控方地段當挖到路路床頂面以上30cm時,應停止向下開挖,井挖好臨時排水溝。待作路面時,再挖至路床頂面以下3Ocm,并用非膨脹土回填,并按要求壓實。

9.13.6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路堤原地面處理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9.13.6.1  填高不足1m的路堤,必須挖去地表30~6Ocm的膨脹上,換填非膨脹土,并按規定壓實。

  9.13.6.2  地表為潮濕土時,必須挖去濕軟土層換填碎、礫石土、砂礫或挖方堅硬巖石碎渣,或將土翻開摻石灰穩定并按規定壓實。

9.13.7  膨脹土地區路堤施工前,應按規定作試驗路段。

9.13.8  膨脹土地區路塹開挖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9.13.8.1  挖方邊坡不要一次挖到設計線,沿邊坡預留厚度30~5Ocm一層,待路塹挖完時,再削去邊坡預留部分,并立即漿砌護坡封閉。

  9.13.8.2  膨脹土地區的路塹,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床應超挖3O~5Ocm,并立即用粒料或非膨脹上分層回填或用改性土回填,按規定壓實,其他各級公路可按照9.13.5.3款辦理。

9.13.9  膨脹土地區,路基碾壓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9.13.9.1  根據膨脹土自由膨脹率的大小,選用工作質量適宜的碾壓機具,碾壓時應保持最佳含水量;壓實土層松鋪厚度不得大于30cm;土塊應擊碎至粒徑5cm以下。

  9.13.9.2  在路堤與路塹交界地段,應采用臺階方式搭接,其長度不應小于2m,并碾壓密實。壓實度的檢驗頻率,按7.1.4條規定增加一倍。

  9.13.9.3  膨脹土地區路床土強度及壓實標準,分別按表5.1.4及表7.1.1的規定執行。

10  季節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1.1  在反復凍融地區,晝夜平均溫度在一3℃以下,連續10天以上時,進行路基施工稱為路基冬季施工。當晝夜平均溫度雖然上升到一3℃以上,但凍土未完全融化時,亦應按冬季施工辦理。

10.1.2  路基冬季施工可進行以下工程項目:

  10.1.2.1  泥沼地帶河湖凍結到一定深度后,可利用凍結后的一定承載力修筑施工便道,運輸所需的機具、設備和材料。如需換土時可趁凍結期挖去原地面的軟土、淤泥層換填合格的其他填料。

  10.1.2.2  含水量高的流動土質、流沙地段的路塹可利用凍結期開挖。

  10.1.2.3  河灘地段可利用冬季水位低,開挖基坑修建防護工程,但應采取加溫保溫措施,注意養護。

  10.1.2.4  巖石地段的路塹或半填半挖地段,可進行開挖作業。

  10.1.2.5  其他情況的二級以下公路路基可在冬季施工,但融凍后必須按規定重新整理邊坡,對填方路堤應進行補充壓實達到規范要求。

  10.1.2.6  砍伐用地界內不需刨根的樹木,清除用地界內的雜物。

10.1.3  路基工程不宜冬季施工的項目如下:

  10.1.3.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土路堤和地質不良地區二級以下公路路堤。

  10.1.3.2  鏟除原地面的草皮;挖掘填方地段的臺階。

  10.1.3.3  整修路基邊坡。

  10.1.3.4  在河灘低洼地帶將被水淹的填土路堤。

10.1.4  路基冬季施工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0.1.4.1  對冬季施工項目按次排隊,編制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計劃。

  10.1.4.2  冬季施工項目在冰凍前應進行現場放樣,保護好控制被并樹立明顯的標志,防止被冰雪掩埋。

  10.1.4.3  冰凍之前應全部清除路基范圍內的樹根、草皮和雜物;修通現場的施工便道。

  10.1.4.4  冰凍前應挖好坡地上填方的臺階,清除石方挖方的表面覆蓋層、裸露巖體

  10.1.4.5  維修保養冬季施工需用的車輛、機具設備,充分備足冬季施工期間的工程材料。

  10.1.4.6  準備施工隊伍的生活設施、取暖照明設備、燃料和其他越冬所需的物資。

10.1.5  冬季施工的路堤填料,應選用未凍結的砂類土、碎、卵石上,開挖石方的石塊石渣等透水性良好的土。禁用含水量過大的粘性土。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禁止用凍結填料筑路堤,其他公路可用含有部分凍土的土填筑路堤,但其中凍土塊的粒徑不得大于5cm,凍土塊含量不宜超過30%。而且,凍土塊應分散于填土中,不得把凍土塊集中填于一處。

10.1.6  冬季填筑路堤,應按橫斷面全寬平填,每層松厚應按正常施工減少 20%~3O%,且最大松鋪厚度不得超過30cm。壓實度不得低于正常施工時的要求。當天填的土必須當天完成碾壓。

10.1.7  當路堤高距路床底面1m時,應碾壓密實后停止填筑。在上面鋪一層雪或松土保溫待冬季過后整理復壓,再分層填至設計標高。

10.1.8  挖填方交界處,填土低于1m的路堤都不應在冬季填筑。

10.1.9  冬季施工取土坑應遠離填方坡腳。如條件限制需在路堤附近取土時,取土坑內側到填方玻腳的距離應不得小于正常施工護坡道的1.5倍。

10.1.10  冬季填筑的路堤,每層每側應按 5.2.3條的規定超填并壓實。待冬季過后修整邊坡削去多余部分并拍打密實或加固。

10.1.11  冬季施工開挖路塹表層凍土時,可根據氣溫、凍土深度、機械設備情況選用下列方法。

  10.1.11.1  爆破凍土法。當冰凍深度達1m以上時可用此法炸開凍土層。炮眼深度取凍土深度的O.75~O.9倍,炮眼間距取冰凍深度的1~1.3倍并按梅花形交錯布置。

  10.1.11.2  機械破凍法。1m以下的凍土層可選用專用破冰機械如凍土犁、凍土劈、凍土鋸和凍土鏟等,予以破碎清出。

  10.1.11.3  人工破凍法。當冰凍層較薄,破凍面積不大,可用日光暴曬法、火燒法、熱水開凍法、水針開凍法、蒸汽放熱解凍法和電熱法等方法脹開或融化冰凍層,并輔以人工撬挖。

10.1.12  冬季開挖路塹應符合下列規定:

  10.1.12.1  當凍土層破開挖到本凍土后,應連續作業,分層開挖,中間停頓時間較長時,應在表面覆雪保溫,避免重復被凍。

  10.1.12.2  挖方邊坡不應一次招到設計線,應預留30cm厚臺階,待到正常施工季節再削去預留臺階,整理達到設計邊坡。

  10.1.12.3  路塹挖至路床面以上1m時,挖好臨時排水溝后,應停止開挖并在表面覆以雪或松土,待到正常施工時,再挖去其余部分。

  10.1.12.4  冬季開挖路塹必須從上向下開挖,嚴禁從下向上掏空挖“神仙土”。

  10.1.12. 5  每日開工時選挖向陽處,氣溫回升后再挖背陰處,如開挖時遇地下水源,應及時挖溝排水。

10.1.13  冬季施工開挖路塹的棄土要遠離路塹邊坡坡頂堆放。棄土堆高度一般不應大于3m。棄土堆坡腳到路塹邊坡頂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3m,深路塹或松軟地帶應保持5m以上。棄土堆應攤開整平,嚴禁把棄土堆于路塹邊坡頂上。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0.2.1  雨季路基施工地段一般應選擇丘陵和山嶺地區的砂類土、碎礫土和巖石地段和路塹的棄方地段。除施工車輛外,應嚴格控制其他車輛在施工場地通行。重粘土、膨脹土及鹽漬土地段不宜在雨季施工。平原地區排水困難,不宜安排雨季施工。

10.2.2  雨季施工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0.2.2.1  對選擇的雨季施工地段進行詳細的現場調查研究,據實編制實施性的雨季施工組織計劃。

  10.2.2.2  修建施工便道并保持晴雨暢通。

  10.2.2.3  住地、庫房、車輛機具停放場地、生產設施都應設在最高洪水位以上地點或高地上,并應遠離泥石流溝槽沖積堆一定的安全距離。

  10.2.2.4  修建臨時排水設施,保證雨季作業的場地不被洪水淹沒并能及時排除地面水。

  10.2.2.5  儲備足夠的工程材料和生活物資。

10.2.3  雨季填筑路堤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0.2.3.1  符合10.2.1條規定的地段在填筑路堤前,應在填方坡腳以外挖掘排水溝,保持場地不積水,如原地面松軟,應采取換填等措施。

  10.2.3.2  應選用透水性好的碎、卵石土、砂礫、石方碎渣和砂類土作為填料。利用挖方土作填方時應隨挖隨填及時壓實。含水量過大無法晾干的土不得用作雨季施工填料。

  10.2.3.3  路堤應分層填筑。每一層的表面,應做成2%~4%的排水橫坡。當天填筑的土層應當天完成壓實。

  10.2.3.4  雨季填筑路堤需借土時,取土坑距離填方玻腳不宜小于3m。平原區順路基縱向取土時,取土坑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m。

10.2.4  雨季開挖路塹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0.2.4.1  路塹開挖前在路塹邊坡坡頂2m以外按8.2.3條規定,開挖截水溝并接通出水口。

  10.2.4.2  雨季開挖路塹宜分層開挖,每挖一層均應設置排水縱橫坡。挖方邊坡不宜一次挖到設計標高,應沿坡面留30cm厚,待雨季過后再整修到設計坡度。以挖作填的控方應隨挖隨運隨填。

  10.2.4.3  雨季開挖路塹挖至路床設計標高以上3O~50cm時應停止開挖,并在兩側挖排水溝。待雨季過后再挖到路床設計標高后壓實。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如土的強度低于5.1.4條的規定時應超挖5Ocm,其他公路超挖3Ocm,用粒料分層回填并按路床要求壓實。

  10.2.4.4  雨季開挖巖石路塹,炮眼應盡量水平設置。邊坡應按設計坡度自上而下層層刷坡,并應隨時核對其坡度是否合乎設計要求。應盡量利用挖出的石渣,石渣必須廢棄時應按10. 1.13條辦理。

11  路基防護與加固

11.1  一般規定

11.1.1  為防止水流、波浪、雨水、風力、不良水文地質和其它因素對路基形成的危害,改善環境,保護生態平衡,應根據當地條件,因地制宜地采用經濟合理、耐久適用的防護措施。

11.1.2  施工前應進行現場核對,如發現設計與實地不符,應及時做補充調查,進行改變設計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

11.1.3  路基防護工程及所用各種材料,均應符合部頒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11.1.4  當路基土石方施工時或完畢后,應及時進行路基防護施工和養護。各類防護與加固應在穩定的基礎或坡體上施工。

11.1.5  防護工程的砂漿、混凝土,應用機械拌和,不應直接在砌體面上或路面上以人工拌和。并應隨拌隨用。

     

11. 2  坡面防護

11.2.1  坡面防護包括植物防護和工程防護,施工必須適時、穩定,防止水、氣溫、風沙作用破壞邊坡的坡面。

11.2.2  植物防護一般采用鋪草、種草和植灌木(樹木)形式,應根據當地氣候、土質、含水量等因素,選用易于成活、便于養護和經濟的植物類種。

11.2.3  鋪、種植物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1.2.3.1  坡面應平整、密實、濕潤。

  11.2.3.2  鋪、種植物后,應適時進行灑水施肥、清除雜草等養護管理,直到植物成長覆蓋坡面。

11.2.4  鋪草皮防護:適用于各種土質邊坡。宜選用帶狀或塊狀草皮,規格大小視施工情況確定,草皮厚度直為10cm。鋪設時,應由坡腳向上鋪釘,用尖木(或竹)樁固于土質邊坡上。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平鋪、疊鋪或方格式鋪等形式。

    當坡面設有污工骨架在其內鋪草皮時,骨架應嵌入坡面,表面應與草皮銜接。

11.2.5  種草防護:適用于邊坡穩定、坡面沖刷輕微的路堤與路塹邊坡。草籽應均勻撒布在已清理好的土質坡面上,同時做好保護措施。對不利于草類生長的土質,應在坡面先鋪一層10~15cm的種植土。

    路塹邊坡較陡或較高時,可通過試驗采用草籽與含肥料的有機質泥漿混合,噴射于坡面。

11.2.6  灌木(樹木)防護:適用于土邊坡。栽植方法按設計要求施工,但應注意栽植季節。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邊坡上,嚴禁種植喬木。

11.2.7  工程防護適用于不宜于草木生長的陡坡面。一般采用抹面、捶面、噴漿、勾(灌)縫、坡面護墻等形式。在施工前,應將坡面雜質、浮土、松動石塊及表層風化破碎巖體等清除干凈;當有潛水露出時,應作引水或截流處理。

11.2.8  抹面、捶面防護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1.2.8.1  使用抹面砂漿和捶面多合土的配合比應經試抹、試捶確定,保證能穩固地密貼于坡面。

  11.2.8.2  巖體的表面要沖洗干凈;土體的表面要平整、密實、濕潤。

  11.2.8.3  抹面宜分兩次進行,底層抹全厚的 2/3,面層 1/3,捶面應經拍(捶)打使與坡面緊貼。厚度均勻,表面光滑。

  11.2.8.4  在較大面積上抹(捶)面時,應設置伸縮縫,其間距不宜超過10m。

  11.2.9  噴漿、噴射混凝土(或帶錨桿鐵絲網)防護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1.2.9.1  施工前,坡面如有較大裂縫、凹坑時應先嵌補牢實,使坡面平順整齊;巖體表面要沖洗干凈,土體表面要平整、密實、濕潤。

  11.2.9.2  錨桿孔應沖洗干凈,然后插入錨桿,用水泥砂漿固定。

  11.2.9.3  鐵絲網應與錨桿連接牢固,均不得外露并與坡面保持設計規定的間隙。

  11.2.9.4  噴層厚度應均勻,噴后應養護7~10d,噴層周邊與未防護坡面的銜接處應作好封閉處理。并按有關規定留夠試件。

11.2.10  采用勾縫、灌縫對巖體坡面防護時,施工前應將縫內沖洗干凈,并依縫寬和縫深分別按下列要求施工:

  11.2.10.1  巖體節理多而細者,宜用勾縫,砂漿應嵌入縫中,與巖體牢固結合。

  11.2.10.2  縫寬較大,宜用砂漿灌縫,體積比可用1:4或1:5,插搗密實,灌滿到縫口抹平。

  11.2.10.3  縫寬而深,宜用混凝土灌縫,體積比可用1:3:6或1:4:6震搗密實,灌滿至縫口抹平。

11.2.11  坡面護墻防護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1.2.11.1  坡面應平整、密實、線形順適。局部有凹陷處,應挖成臺階后用與墻身相同的污工找干。

  11.2.11.2  墻基應堅固可靠,并埋至冰凍線以下0.25m。當地基軟弱時,應采取加深或加強措施。

  11.2.11.3  墻面及兩端面砌筑平順。墻背與坡面密貼結合。墻頂與邊坡間縫隙應封嚴。局部坡面鑲砌時,應切入坡面,表面與周邊平順銜接。

  11.2.11.4  砌體石質堅硬。漿砌砌體砂漿和干砌咬扣都必須緊密、錯縫,嚴禁通縫、疊砌、貼砌和浮塞。砌體勾縫應牢固、美觀。

  11.2.11.5  每隔10~15m宜設一道伸縮縫。應做好伸縮縫和泄水孔。

11.2.12  植物防護的標準規模及檢查項目等應按路基設計及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執行:

11.2.13  工程防護的標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1.2.13.1  符合施工要求,原始資料齊全。

  11.2.13.2  所用各種膠結材料和石質的強度均應達到設計要求,并按交通部現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11.2.13.3  噴層厚度檢查:每50m長度內上、中、下部應各任意抽測一處,厚度均不應小于設計的90%。

  11.2.13.4  砌體檢查:厚度每1O0m2檢查3處,不應小于設計規定值;頂面高程每50m測平3處,允許偏差±5cm;平面位置每50m檢測3處,允許偏差±5cm;坡面平整度用2m直尺任意抽檢不大于2cm。

                    

11.3  路基沖刷防護

11.3.1  路基沖刷防護包括坡岸防護、導流構造物防護和其它防護。各種防護都必須加強基礎處理和污工質量,防止水流沖刷和淘空,保證路基穩定。

11.3.2  路基邊坡的坡岸防護有干、漿砌片石和混凝土板形式。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1.3.2.1  開挖基坑時,應核對地質情況。基礎底面必須放置在設計高程上,基礎完成后應及時用穩定性材料回填。做好施工原始記錄

  11.3.2.2  坡面密實、平整、穩定后,方可鋪砌(包括墊層)。鋪砌時應自下而上進行,砌塊應交錯嵌緊,嚴禁浮塞。砂漿在砌體內必須飽滿、密實,不得有懸漿。

  11.3.2.3  使用的砂漿或混凝土必須有配合比和強度試驗,并按有關規定留夠試件。石質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11.3.2.4  坡岸砌體兩端及頂部邊坡或巖坡銜接應牢固、平順、密貼。防止水進入坡岸背面。

    11.3.2.5  分段施工時,每隔10~15m宜設一道伸縮縫;基底土質變化處應設沉降縫,并做好伸縮、沉降縫及泄水孔。泄水孔后面,應設置反濾層。

11.3.3  干、漿砌石應滿足下列要求:

  11.3.3.1   采用片石時,不得大面平鋪,石塊應彼此交錯搭接,不得松動。

  11.3.3.2  采用河卵石時,必須長方向垂直于坡面,成橫行栽砌牢固。

11.3.4   鋪砌混凝土板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1.3.4.1  采用的預制混凝土板,應按設計規格和要求檢驗合格。

  11.3.4.2  采用就地澆筑混凝土板時,宜在混凝土中加入速凝劑,以加快早期強度。并應注意在表面收漿時抹慢,做到平整、光滑。

11.3.5  為改變水流方向、調節水流速度,保護路基、導流構造物,一般采用順壩和丁壩為主要形式。組織施工前應慎重研究施工方案,避免工期過長而引起沿岸農田、村莊和上、下游路基的沖刷。

11.3.6  導流構造物施工時,應周密調查核對壩址情況,如其地質、河道、水文條件在核查時或在施工中發生新的變化,應及時修改設計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11.3.7  導流構造物施工,應按設計要求并符合水工構造物有關規定,嚴格掌握工程質量標準。

11.3.8  應處理好壩根與相連地層或其它防護設施的嵌接。

11.3.9   梢料防護。為一種臨時性的防護措施,宜采用平鋪柴束護坡及柴束墻等形式。柴束長度、重量視情況確定,必須使柴束間緊固,保證柴束整體性。

11.3.10  防水林帶防護,在沿河路基邊坡外河灘地上種植防水林帶,能起到河水導流、防浪,減速淤灘和固灘,達到防護河岸使路基穩固的作用。林帶平面布置,以多行帶狀或梅花式為宜;防護河岸路基或防御風浪侵蝕,宜采用橫行帶狀;防護橋頭引道路堤,宜采用縱行帶狀。

11.3.11  綜合防護。以工程措施與植物防護相結合,因地制宜的綜合治理。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1.4.1  石籠防護應按下列要求施工:

  11.4.1.1  編籠應采用鍍鋅鐵絲。基腳部分宜用箱形籠。邊坡部分宜用圓筒形籠。

  11.4.1.2  籠裝石塊直徑應大于籠網孔徑。較大石塊應裝在籠的邊部,較小石塊可裝在中部。

  11.4.1.3  石籠基底應大致平整,較小孤石應予清除。

  11.4.1.4  安置石籠應作到位置正確、搭疊銜接穩固、緊密,保證其整體作用。

11.4.2  拋石防護應按下列要求施工:

  11.4.2.1  所拋石料應選用質地堅硬、耐凍且不易風化崩解。

  11.4.2.2  拋石粒徑的選擇,應與當地水深與流速相適應,其粒徑應大于0.3m,并小于設計要求拋石厚度的1/2。

  11.4.2.3   拋石防護除防洪搶險外,應干枯水季節施工。

  11.4.2.4  拋石時,宜用不小于計算尺寸的大小不同的石塊摻雜拋投,使拋石保持一定的密實度。

  11.4.2.5  拋石堆的頂寬、邊坡、結構形式及長度,應按設計規定實施。

  11.4.2.6  如采用嵌固的拋石防護類型,宜采用打樁嵌固方法,加固效果較好。

11.4.3  干砌邊坡(砌石)因其所能承受的側壓力較小,故墻后填石應經過整理堆砌,嚴禁拋填,并應在地基良好的情況下使用。

    砌體宜用O.3~0.5m以上的塊(片)石,干砌邊坡表面應平整,并向內傾斜;如遇堅石可挖成臺階。

11.4.4  支垛護腳可用于支撐路堤坡腳或防護路堤坡免受沖刷,應按設計要求施工,當采用干砌片石時,外側邊坡度宜用1:1,當邊坡不高且較大的平整石塊砌筑時,可為1:O.75。

    支垛基礎應有適當的入土深度,基底應整平或挖成較寬的臺階,石垛應彼此嵌緊。

11.4.5  排樁透水壩,單排的多用于比較順直的河岸,雙排樁則用于河彎的凹岸,后面填以石塊或梢料柴束,在排樁上宜附加各種網格建筑物。排樁宜建成非淹沒式的。

    在排樁的后面應堆放石塊、種植灌木或隔一定的距離設置一個不透水的丁壩。

11.4.6  碼槎可做為透水性護岸建筑物,常建成菱形架或三角架的碼槎。

  11.4.6.l  菱形架一般用三根等長的角鋼、木料、鋼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在中點捆緊,使其三軸互相垂直,用纜索把各個單元聯結起來,兩端固定。并按設計要求進行布設。

  11.4.6.2  三腳架系用鋼筋混凝土作成三角錐體支架,填壓石料或梢料而成。

    當所在河段流速大,河床泥沙顆粒小時,三腳架的尺寸應大,填石料或稍料應重。

11.4.7  滯水壩是當透水壩直接修建于河岸的坡腳處,并與河岸平行布置而修筑的構造物,也可用土或石塊修建成實體的堤,藉其減速淤沙或將水流挑離河岸,以防護坡岸。

11.4.8  改河工程應通盤安排,按計劃步驟在枯水時期施工。一個旱季不能完成的改河工程,應妥善作好防洪措施。

    河道開挖應先挖好中段,然后再挖兩端。必須經檢查確認新河床工程已符合要求時,方可挖通其上游河段。

    利用開挖新河道的土石填平河道時,在新河道未通流前,不得堵斷舊河道,應保持有適量的流水斷面。

    通流時,改河上游進口河段的河床縱坡可稍大于設計坡度,不得小于設計坡度。

    河床加固設施及導流構造物的施工進度應合理,及時配套完成。

12  公路綠化工程與環境保護

12.1  公路綠化工程

12.1.1  公路兩側邊坡、分隔帶、棄土堆及用地界以內空地,必須根據道路等級與景觀要求,因地制宜種植喬木、灌木、花卉、草皮和綠籬。

12.1.2  公路綠化平面布置應按照設計規定辦理。公路行道樹只能在邊坡以外種植,路肩上不得植樹,護坡道上只宜栽種灌木。種植的樹種,宜按路段變化。

12.1.3  彎道內側在設計視距影響范圍之內,不得種植影響視線的樹木。

12.1.4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旁不宜開采砂石材料。必須開采時,應配合景觀要求,制定開來規劃,并征得施工監理部門的同意。

12.1.5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服務設施等處所,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綠化。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結合當地地形,景觀及建筑美學等,進行規劃,予以綠化。

12.1.6  種植的各種植物,應適合公路綠化的原則要求。必須慎重地選擇種植土、肥料,認真種植,適度地澆水施肥,確保成活。

12.1.7  公路綠化植物品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12.1.7.1  具有穩定公路邊坡的能力;

  12.1.7.2  容易繁殖、移植和管理,能抗御病蟲害;

  12.1.7.3  適于當地栽種;

  12.1.7.4  具有良好的環境和景觀效果。

     

12.2  空氣污染的防治

12.2.1  施工和各種;臨時設施和場地,如堆料場、材料加工廠、混凝土廠等,均宜遠離居民區,(其距離不宜小于100Om)而且應設于居民區主要風向的下風處。當無法滿足時,應采取適當的防塵及消聲等環保措施。

12.2.2  粉狀材料應采用袋裝或其他密封方法運輸,不得散裝散卸。施工運輸道路,宜采取防止塵土飛揚的措施。

12.2.3  消解塊狀生石灰時,應按12.2.1條的原則,選定消解加工的場地。施工人員應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并采取環境保護措施。

12.2.4  工程施工用的粉末材料,宜存放在室內。當受條件限制在露天堆存時,應采取防止塵埃飛揚和因水流失的措施。

12.2.5  在推行機械化施工的進程中,要盡量減小噪聲、廢氣、廢水及塵埃等的污染,以保障人民的健康。

12.2.6  在城鎮居民地區施工時,由機械設備和工藝操作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否則應采取消聲措施。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2.3.1  公路施工所產生的垃圾和廢棄物質,如清理場地的表層腐殖土、砍伐的荊棘叢林、工程剩余的廢料,應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不得任意裸露棄置。

12.3.2  清洗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具的廢水、廢油等有害物質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傾瀉于飲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污染水質和土壤。

12.3.3  使用工業廢渣填筑公路路基,如廢渣中含有可溶性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質、水質污染時,應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13  路基整修、檢查驗收及維修

13.1  路基整修

13.1.1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必須進行全線的竣工測量,包括中線測量、橫斷面測量及高程測量,以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13.1.2  當路基土石方工程基本完工時,應由施工單位會同施工監理人員,按設計文件要求檢查路基中線、高程、寬度、邊坡坡度和截、排水溝系統。根據檢查結果編制整修計劃,進行路基及排水系統整修。

13.1.3  土質路基表面的整修,可用機械配合人工切土或補上,并配合壓路機械碾壓。深路塹邊坡整修應按設計要求坡度,自上而下進行削坡整修,不得在邊坡上以土貼補。

    石質路基邊坡,應做到設計要求的邊坡比。坡面上的松石、危石應及時清除。

13.1.4  邊坡需要加固地段,應預留加固位置和厚度,使完工后的坡面與設計邊坡一致。

    當路塹邊坡受雨水沖刷形成小沖溝時,應將原邊坡挖成臺階,分層填補,仔細夯實。如填補的厚度很小(10~20cm),而又非邊坡加固地段時,可用種草整修的方法,以種植土來填補,但應順適、美觀、牢靠。

    填方邊坡受雨水沖刷形成沖泡或坍塌缺口時,應自下而上,分層挖臺階加寬填補夯實,再按設計坡面削坡,彎道內側路肩邊緣,應修建路肩攔水帶。

13.1.5  填土經壓實后,不得有松散、軟彈、翻漿及表面不平整現象。如不合格,必須重新處理。

    填石路堤和土石路堤的整修應按照5.4節和5.5節有關規定辦理。

13.1.6  土質路基表面做到設計標高后宜用平地機刮平,石質路基表面應用石屑嵌縫緊密,平整,不得有坑槽和松石。

13.1.7  過溝的整修應掛線進行。對各種水溝的縱坡(包括取土坑縱坡)應仔細檢查,應使溝底平整,排水暢通,凡不符合設計及規定要求的,應按規定整修。

    截水溝、排水溝及邊溝的斷面、邊坡坡度,應按設計要求辦理。溝的表面應整齊、光滑。填補的凹坑應拍捶密實。

13.1.8  整修路堤邊坡表面時,應將其兩側超填的寬度切除。如遇邊坡缺土時,應按13.1.14條的規定辦理。

13.2  檢查及驗收

13.2.1  當每一分項、分部工程完成時,應按批準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施工質量進行中間檢查。

13.2.2  在路基施工過程中在下列情況或階段時,應進行中間檢查:

  13.2.2.1  地基準備工作完成后(清除地面雜草、淤泥等,及在斜坡上完成臺階后);

  13.2.2.2  邊坡加固前,應對其加固方法、形式、填挖方邊坡加固的適用性,以及邊坡坡度是否適當進行檢查;

  13.2.2.3  發現已完的土方工程及竣工后的路基被地面水浸淹(暴雨、洪水等)損壞時;

  13.2.2.4  取土坑及棄土堆超過原設計的數量時;

  13.2.2.5  遇意外的填土下陷及填挖方的邊坡坍塌需增加土方及邊坡加固工程數量時;

  13.2.2.6  在進行計劃以外的附加土方工程(排水溝、截水溝、疏導工程等)時。

13.2.3  遇下列隱蔽工程時,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和本規范有關規定進行中間檢查驗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下一工序。

  13.2.3.1  路基滲溝回填土以前;

  13.2.3.2  填方或控方地段,按設計規定所做的換土工作完成后;

  13.2.3.3  對需采取特殊措施才能保證填方穩定的路基,在地基處理后(如泉水、溶洞、地下水處理后);

  13.2.3.4  路基隔離層上填土以前;

  13.2.3.5  各類防護加固工程基礎開挖后,應檢查基底地質、標高、地下水情況。

13.2.4  交工竣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13.2.4.1  路基的平面位置;

  13.2.4.2  路基寬度、標高、橫坡和平整度;

  13.2.4.3  邊坡坡度及邊坡加固;

  13.2.4.4  邊溝和其他排水設施的尺寸及底面縱坡;

  13.2.4.5  防護工程的各部尺寸及位置;

  13.2.4.6  填土壓實度和表面彎沉;

  13.2.4.7  取土坑、棄土堆、護坡道、截水溝、滲水井等位置和形式;

  13.2.4.8  隱蔽工程記錄。

13.2.5  路基工程全部完成時的交工及竣工驗收的質量檢查評定應遵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設計、標準和規范的,應按標準和規定進行整修或處理。

13.3   路基維修

13.3.1  路基工程完工后路面未施工前及公路工程初驗后至終驗前,路基如有損毀,施工單位應負責維修,并保證路基排水設施完好,及時清除排水設施中淤積物、雜草等。

    對較長時間中途停工和暫時不做路面的路基,也應做好排水設施,復工前應對路基各分項工程予以修整。

13.3.2  整修路基表面,應使其無坑槽,并保持規定的路拱,在路堤經雨水沖刷或其他原因發生裂縫沉陷時,應即修補、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處理,并查明原因作出記錄。遇路塹邊坡坍方時,應及時清除。

13.3.3 在未經加固的高路堤和路塹邊坡上,或在潮濕地區,對路基有害的積雪應及時清除。

13.3.4 當構造物有變形時,應詳細查明原因予以修復,并采取相應的穩定措施。

13.3.5 路基工程完成后,每當大雨、連日暴雨或積雪融化后,應控制施工機械和車輛在土質路基上通行。若不可避免時,應將碾壓的坑槽中的積水及時排干,整平坑槽,對修復部分重新壓實。

                    

13.4 質量標準

(Ⅰ)土方路基

13.4.1  路基必須分層填筑壓實,表面平整堅實,無軟彈和翻漿現象,路拱合適,排水良好,壓實度土壤強度和路床的整體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13.4.2 挖方地段遇有樹根、洞穴等必須進行處理,上邊坡要平整穩定。路床土質強度及壓實度必須符合規定。

13.4.3 填方地段應在填上前排除地面積水和其他雜物、草皮、淤泥、腐殖土和冰塊并平整壓實。路堤邊坡應修整密實、直順、平整穩定、曲線圓滑,填料及路堤的整體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3.4.4 取土坑、棄土堆的位置適當、整齊、無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情況。

13.4.5 土方路基允許偏差見表13.4.5。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稍有允許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

參編單位:遼寧省交通廳公路工程局

         四川省交通廳公路局

         陜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

         重慶市交通局

主要起草人名單:丁澤遠  揚理準  劉樹良  陸士平  何朝福

               劉元泉  徐承祖  蔣新生  丁適超  杜澤涵

               熊洪泰  任貞良  汪增凱  魏  洪  左希光

               鄭光榮  易延相  李錫三

2

路過

雞蛋
1

鮮花

握手

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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