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聲導則: 7.3.1 監測布點原則 7.3.1.1 布點應覆蓋整個評價范圍,包括廠界(或場界、邊界) 和敏感目標。當敏感目標高于(含)三層建筑時,還應選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樓層設置測點。 7.3.1.2 評價范圍內沒有明顯的聲源(如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建設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且聲級較低時,可選擇有代表性的區域布設測點。 7.3.1.3 評價范圍內有明顯的聲源,并對敏感目標的聲環境質量有影響,或建設項目為改、擴建工程,應根據聲源種類采取不同的監測布點原則。 a) 當聲源為固定聲源時,現狀測點應重點布設在可能即受到現有聲源影響,又受到建設項目聲源影響的敏感目標處,以及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標處;為滿足預測需要,也可在距離現有聲源不同距離處設衰減測點。 b) 當聲源為流動聲源,且呈現線聲源特點時,現狀測點位置選取應兼顧敏感目標的分布狀況、工程特點及線聲源噪聲影響隨距離衰減的特點,布設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標處。為滿足預測需要,也可選取若干線聲源的垂線,在垂線上距聲源不同距離處布設監測點。其余敏感目標的現狀聲級可通過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標噪聲的驗證和計算求得。 監測布點:
聲環境現狀監測:
一般室外或廠界 、
敏感建筑、室內 等向聲源一側1m,高度1.2m,如有圍墻高出0.5m;
當敏感目標高于(含)三層建筑時 ,在三層也設一個點。
(驗收規范是應該在敏感點處監測、設置噪聲衰減斷面、聲屏障效果監測和24小時連續監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