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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礦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或能源,金屬礦是其中之一。金屬礦開采能提供重要的物質生產資料,但其環境影響也十分突出。既有生態破壞,又有環境污染,甚至還有環境風險危害等。因此,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需特別關注。
1 當前金屬礦采選環境影響評價面臨的問題
1.1 環評技術方面的問題
1.1.1評價等級及上提一級的問題
(1)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1],評價等級的判定以環境敏感性及工程占地(含水域)面積來確定,占地面積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對于井工開采項目,地面工程占地面積并不大,但地下開采涉及的面積很大,且在其開采境界內,建設單位隨時都有建設各類設施的可能(因為征下土地后,業主就有了使用權)。如果以地面工程“占地”來確定評價等級并不合理,因為,實際上建設單位征占的是其獲取開采權的整個開采境界。
本文認為,以開采境界確定評價范圍更為合理(如果建設單位在開采境界外又另行征地,則應將二者合并考慮)。
(2)根據HJ19-2011,“在礦山開采可能導致土地利用類型明顯改變的情況下,評價等級應上提一級”。但業內又存在不同的聲音,稱導則所稱的“礦山開采”生態影響評價等級可上提一級,主要是針對井工開采,如“兩淮”地區的煤礦井工開采,因其開采后沉陷會導致長久的積水而導致土地類型明顯改變。但是華北地區大量的煤炭井工開采,不會形成長久的積水,只會形成季節性積水。但是,既然導則原文是“礦山開采”,那就包括了井工開采和露天開采,而且露天開采會形成一個“大坑”,顯然土地類型被明顯改變,且其外排土場占用大量的土地也改變了土地利用類型。
本文認為,作為規范性文件,根據導則的“礦山開采”的規定,露天開采與井工開采,其生態影響評價等級均上提一級是應該的。當然,對于編寫報告表的小型開采類項目,視工程和生態實際情況進行三級生態評價也未嘗不可。總之,就是實事求是。
1.1.2評價范圍的確定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對評價范圍只是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并未如原“非污染生態影響[2]”導則給出一個具體的評價范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HJ619-2011[3]分別針對井工開采和露天開采提出了評價范圍確定的要求,“井工開采,以深陷影響的范圍進一步合理確定生態影響評價的范圍,露天開采,以采掘場、外排土場外擴1-2km為生態影響評價的范圍”。但是實際評價工作中,一般要求給出一個具體的、明確的評價范圍,否則評價工作就難以開展。如果按照HJ19-2011“生態導則”的生態完整性、生態因子之間相關依存關系,生物理球化學循環和生態單元確定評價等級,理論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實際可操作性卻有很大的偏差,實際工作中會出現千差萬別的評價范圍。因為完整性的范圍并無判別標準,實際工作中必然“因人而異”,產生爭議是必然的。
本文認為,井工開采以開采境界(或開采境界外擴300m-500m)作為生態影響的評價范圍是可行的。
1.2 評價標準與評價因子問題
(1)水、氣、聲等均有具體的、數量化的評價標準,但生態影響評價目前還沒能達到具體的、數量化或模式化評價,生態多是抽象的、概念化的評價指標,追求定量化是生態影響評價的一個方向,但短期內還難以實現。生態背景值實際上就是現狀,就是影響評價的標準,可用于對比說明。
(2)有人將水土保持作為生態影響評價的標準。這里需要弄清楚水土流失與水土保持的區別,水土流失是生態問題,也可以是一種現象,開發建設項目產生的對土壤的擾動及新增的水土流失量(國家頒布了土壤侵蝕允許流失量標準)是可以作為水土流失評價因子的,但水土保持是“措施”不應是影響評價的因子,能將攔渣壩、擋土墻作為生態影響因子嗎?顯然,“水土保持標準”是水土保持措施落實的(驗收)標準,不應是影響評價的標準。
1.3評價時段的劃分與時限的確定
根據HJ19-2011,礦山開采工程分析的時段(實際上也是生態影響的評價時段)可以分為:施工前期(勘察期)、施工期、生產營運期、閉礦期(退役期)。
前三個期的影響評價,執行的較好。關于閉礦期的生態影響,鮮有評價。因為閉礦期,實質上就是一個生態恢復期,井工開采應分析其深陷穩定后的生態可恢復狀態,或采取措施后可人工恢復的狀態;而露天開采,更應考慮留下的露天坑如何整治、恢復或利用的問題。閉礦期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必成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但應成為生態恢復的重點或生態影響后評價的重點。
1.4 工程分析問題
工程分析絕不僅僅是工程概述(概況),工程分析的實質是弄清環境影響的源和強度。目前一些環評技術人員將工程分析理解為對工程的“表述”或“概述”,大篇幅描述工程建設內容,卻輕視了工程分析的環境影響源和強度的分析,以及應分析的環境影響性質、方式或途徑等,甚至連“影響因子的識別”也忽略了。
工程分析要求的工程完整、重點明確、全過程分析、污染源分析及其他分析,沒有被技術人員充分理解,要么只分析污染型因素,要么僅分析生態影響因素,分析的不完整。工程分析本末倒置,甚至“丟項”現象時有發生。
1.5社會方面的問題
(1)盡管全國各地由于種種原因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金屬礦采選項目仍然較多,特別是地方小礦山,但國家或省級立項審批的金屬礦山采選項目,均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納入環評的項目眾多,特別是地方小礦山開采,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者眾。
(2)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編制礦產開采規劃,更沒有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也就是說,沒有從環境保護方面考慮總體布局礦山開采(包括金屬礦開采),放任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
(3)礦產私采爛挖現象突出。只顧經濟利益,不顧環境保護,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
(4)審批權限下放,導致礦產資源開采無序。地方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或為了地方財稅收入或其他原因,放任企業破壞生態、污染環境。
(5)公眾參與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公眾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2 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2.1 生態現狀
金屬礦采選,在采礦階段對生態影響明顯,因此,在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中首先要弄清生態現狀。生態現狀調查與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調查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評價生態系統完整性、穩定性及其變化趨勢。生態系統組成,主要是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兩大部分。生物成分主要是植被及主要植物、野生動物,特別是國家和地方保護物種,國際瀕危物種,地方特有種,重要經濟物種。
(2)調查植物,除弄清植物種類及植被類型外,還需調查評價其生存條件,如土壤和水系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植被是由植物組合而成的,但植物與植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來不難理解,但在評價報告中經常將其弄混。
(3)調查動物,除調查動物種類(不主張將每種動物逐個具體調查)外,更重要的是要調查動物的生態學特性及其生境。
(4)對涉及到的特殊及重要生態保護目標應重點調查,或進行專題調查。
(5)高度重視圖件和照片。調查和評價成果,應通過圖件和照片來反映。一般現狀調查會拍很多照片,就應該在的報告中使用,用來佐證現狀實際情況,這也是現狀調查的成果。在HJ19-2011中,對圖件有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圖件的規范性。
2.2 其他環境要素
(1)對水環境、環境空氣、聲環境等,應結合監測成果,調查評價其現狀質量。同時,應特別關注飲用水源、居民區、學校、醫院、文物古跡等保護目標。
(2)調查環境問題,包括生態、水環境、聲環境、環境空氣等各方面的問題。重要的是,不僅指出問題,還需分析其成因、發生特點等。
(3)現狀評價的結果就是應說明環境特征、敏感保護目標及主要問題。
3 工程分析重點及環境影響特點
3.1 工程分析重點
對于金屬礦采選建設項目,其工程主要有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采礦,另一部分就是選礦。因此,此類項目工程分析的重點也就是“采”與“選”。
工程組成應完整、明確,采、選的工藝過程要弄清楚。這是工程分析的基礎。
采礦,從大的方面來看,主要是井工開采和露天開采。井工開采生態影響主要是塌陷及其生態影響和廢石堆放占地生態破壞及景觀影響,以及運輸道路建設的生態影響;露天開采主要是挖掘作業的生態破壞和露天坑的景觀影響。采,就是一個生態破壞的過程(當然也有污染影響)。
選礦,選礦過程則主要表現為污染影響,包括噪聲污染、塵污染和生產廢水的污染。選,主要是一個污染的過程。其生態影響主要是選礦廠本身的占地生態破壞,但更重要的是尾礦庫的生態影響及其潰壩發生后的環境風險。
此外,還需要特別關注重金屬污染問題。以及廢石場。露天開采還得關注外排土場的環境影響。
其他影響,那就要看工程的建設內容了。如運輸道路、各類臨時占地,工程中有關建設內容與敏感保護目標的關系等。
3.2 環境影響評價特點
環境影響評價有三個基本要素,即主體、受體和效應。主體當然是工程因素,受體是受影響的對象,包括生態、水環境、環境空氣、聲環境等(固體廢物的產生實際上屬于工程因素,很多人將其列在環境因素中是不妥的),效應就是主體與受體二者的作用,也就是主體對受體產生的影響性質、方式、程度等。這三個方面,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充分體現。
金屬礦采選,盡管既有生態破壞,也有環境污染,是污染與生態保護并重的項目。因此,這兩個方面的環境影響均不能忽視或偏于某一方面。該類項目環境影響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采礦破壞生態,同時也有污染影響。結合工程建設可能導致的土地利用類型及植被類型的變化,評價對生態系統的結構(包括完整性、穩定性)、功能(特別是服務功能)及其變化趨勢的影響。分別評價對國家和地方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影響,特別是對其生境的影響,以及野生動物活動的影響。
井工開采,須關注塌陷引起的生態影響以及地質災害問題,如因深陷積水、裂縫、地下水位下降而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對飲用水源及附近居民的影響。以及靠近山體采礦可能導致的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
露天開采,關注其景觀的影響,對土地利用類型的改變,對植被的破壞,可能因疏排礦坑涌水而導致的周邊區域地下水徑流特性的改變等。此外,露天開采產生揚塵污染,特別是對山體剝離開采,在大風天氣將產生大量的揚塵,污染周邊居民環境,很容易造成群體事件。
(2)選礦產生環境污染,水、氣、噪聲、固體廢物影響均有。
(3)尾礦庫營運期有一定的環境風險以及尾礦庫表面揚砂(含有重金屬)的污染影響。當然尾礦庫的建設過程也有污染(包括地下水污染)和生態影響的問題。
(4)重金屬的污染,該污染從采礦、選礦、尾礦全過程均可產生,控制不好任一個環節,都會導致重金屬污染。
經過多年來對金屬礦開采的環境影響評價,業內已基本形成此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模式”,但畢竟金屬類別多樣,采選方式也不盡相同,特別是全國不同地區的環境特征差別較大,金屬礦采選環境影響評價還是各具特色的。
要將金屬礦采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寫出特色,就要抓住工程特點和環境特征,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寫出特色。
如果影響范圍內有敏感保護目標或會影響,則要抓住工程對這個敏感保護目標的影響,評價專題寫的有特色,也是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特點,甚至是決定環評報告成敗的關鍵。
4 環境保護措施
4.1 替代方案
(1)涉及敏感保護目標
涉及對敏感保護目標會造成不利影響的,一定要提出替代方案,即進行多方案比選,最大程度減少對敏感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必要時應進行專題評價。如工程占地(永久或臨時)涉及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和文體遺產地等特殊生態敏感區,或雖然工程未征占此類特殊生態敏感區用地,但在影響范圍內,或經分析、判斷工程在建設或營運中會使其受到不利影響。
(2)尾礦庫
特別是尾礦庫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分析應在環評中加強,工程布局,總體布局、平面布局的環境合理性分析、論證,根據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優化調整,也是重要措施。
4.2 重點生態恢復與治理區
(1)井工開采
重點是地面沉陷的治理。對于不可移動的重點保護目標,留設礦柱是主要保護措施。對于沉陷產生的裂縫,可以視不同情況采取人工填堵、機械填堵,對沉陷裂縫嚴重,導致農田不能耕作的,則需采取異地補償措施。對于沉陷形成的低洼地,根據積水(季節性積水,常年積水)及積水面積等,可以考慮種植喜濕經濟植物或開辟為水產養殖水面、濕地或濕地公園等。
(2)露天開采
重點是采礦后形成的露天坑的治理。在雨水充沛的地區,露天采坑閉礦后一般會形成一個天然水庫,可開辟為水產養殖水面,或水上公園。在華北地區,露天采坑有的開辟為礦山公園,如遼寧海洲露天礦,也可以考慮采取防滲措施后作為固體廢物填埋場。
外排土場的治理,除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坍塌及水土流失外,重要的是進行人工綠化,恢復植被
(3)選礦
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應從礦石破碎開始,一直關注到尾礦排放,包括噪聲、礦石粉塵、以及廢水的污染防治措施。關注選礦廢水的處理與利用,是否做到循環利用,不外排。
(4)尾礦庫的治理
考慮到尾礦中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屬,金屬礦采選尾礦庫應考慮防滲,特別是下游有居民飲用水源(或水井);尾礦庫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防止發生垮壩,特別是垮壩后的環境危害,分析設置導排水、防洪等工程措施的可行性;對尾礦子壩應進行人工綠化;就是防止尾礦庫表面揚塵的措施;尾礦滲漏水的利用。此外,就是要采取嚴格的日常監管措施。尾礦庫閉庫后的工程與生態整治措施,以及持續的監督管理措施。
(5)運輸道路
如果是納入本工程建設內容的,則須在分析評價其對周邊敏感點的影響后,根據《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以及其他環境要素保護的需要,提出相應的環保措施。
4.3 措施落實保障
(1)技術保障
采取的措施應該是成熟可行的,要結合工程及區域環境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如果所提措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能予以落實,那措施就是空的。如在干旱缺水、土壤貧瘠、植物難以生長的地方,要求進行植樹綠化。
(2)資金保障
作為金屬礦開采企業,企業是環境保護的主體。要落實環境保護措施,企業要舍的投入資金,否則就是空談。
(3)監管保障
環境影響評價法應全面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不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企業,嚴厲懲治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行政不作為的地方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
上收礦產資源開采環評審查與審批權,取消省級以下環保部門礦產資源開采環評審查、審批權。
(4)環評及監理、驗收保障
在金屬礦采選環境影響評價中,評價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遵循技術導則和標準進行評價,實事求是。技術評估、審查和審批也要嚴格和實事求是,切忌脫離實際。通過加強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督促工程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并通過環保驗收來檢驗措施落實的效果。
(5)加強規劃環境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部門應采取措施,要求將金屬礦開采納入當地礦產資源開采總體規劃(或單項資源開采規劃),并實施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未進行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而開展單個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5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HJ19-201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S],2011年。
[2].國家環境保護局,HJ/T19-199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非污染生態影響》[S],1999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HJ619-201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S],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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