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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貫徹實施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1),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于
會議回顧分析了煤炭行業“保水采煤”與“防治水”技術經驗與地下水環境保護現狀;結合煤田地質勘探規程、煤炭工程設計規范以及煤礦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特點,深入討論了煤炭行業在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的重要意義,分析了實施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1)的頒布與實施,對規范煤炭工業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水平,使煤炭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上一個新的臺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會代表一致表示應在今后的環評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
二、根據煤炭采選業的特征和在煤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1)(以下簡稱《導則》)遇到的實際問題,經過與會代表認真討論,反復磋商,提出以下實施建議:
1、關于煤炭建設項目的類別
建議對煤炭建設項目的類別分區域進行確定,井田(礦田)開采范圍應確定為Ⅱ類,煤礦工業場地和排矸場地確定為Ⅰ類,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別分別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關于評價級別的劃分
Ⅱ類煤炭建設項目評價級別判定時,地下水排水量應采用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田)地質勘探報告中確定的礦井(田)正常涌水量。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的劃分中,表9中“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建議按水利部公告[2006]第2號《水利部關于劃分國家級水土流失防治區的公告》中規定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執行。
3、關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根據煤炭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要獲取評價區域以往1:50000水文地質勘探成果、工業場地1:10000水文地質勘探成果困難較大,在環評工作中單獨開展相應的環境水文地質工作需要水利、國土等部門的批準,且周期較長。因此,建議依據煤田地質勘探報告提供的水文地質資料及區域水文地質調查成果開展地下水環境評價工作。
4、關于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1)地下水污染源調查
煤炭工業對地下水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僅限于工業場地、排矸場地附近,對于矸石屬性鑒別為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煤礦建設項目,建議煤礦建設項目污染源調查按工業場地、排矸場地確定的評價類別和級別開展地下水污染源調查工作,井田(礦田)開采范圍可簡化污染源調查工作。
(2)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
煤礦建設項目環評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的目的含水層應為潛水和可能受煤炭開采影響的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
對于井田(礦田)開采區域僅監測地下水水位,煤礦工業場地和排矸場周圍應同時監測淺層地下水水質、水位。
(3)環境水文地質勘察與試驗
開展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查明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和獲取預測評價中必要的水文地質參數,因此,當區域內以往水文地質勘察成果或礦井(礦田)地質勘探報告已獲取的環境水文地質資料可以滿足評價要求時,可不必開展環境水文地質勘探與試驗。
5、關于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1)預測范圍與時段
由于煤礦建設項目井田(礦田)范圍較大、服務年限長達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且項目的工程設計僅對項目投產20年的工作面進行排產方案設計,因此,建議按照遠粗近細的原則,重點進行運行期前20年煤炭開采影響范圍的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2)預測方法的確定
當井田(礦田)水文地質條件較為簡單,煤炭開采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不會直接導通潛水和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時,可采用解析法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6、關于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地下水專題評價問題
鑒于礦區總體規劃階段存在的宏觀性和不確定性,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地下水專題評價工作內容與深度宜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HJ463-2009)有關規定執行。
1、煤礦開采產生的塌陷不認為是地下水漏失產生的塌陷。
2、目標含水層主要是指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主要關注居民集中供水取自哪個含水層,一般就是第四系含水層;部門區域可能涉及到奧灰水
這個針對北方項目而言的,重慶項目主要含水層為須家河組、茅口組等砂巖、灰巖含水層,渝西地區大量分布紅塵含水層
3、工業場地1類二級評價除考慮矸石場外,還應考慮選煤廠;矸石場的源強就是淋溶液;選煤廠的源強主要考慮煤泥水儲水池5%~10%滲漏;污染因子主要考慮重金屬、有毒有害元素。
4、地質勘探試驗,2類一級評價為“有針對性的”進行地質勘探試驗,二級及三級是“必要時”進行地質勘探試驗,如果在水文地質勘探報告中有相關的參數,則上述地質勘探試驗都可以省略。
與上面第三條類似
5、地勘報告要能夠反映各含水層的聯系情況,特別是個斷層穿越的含水層;陷落柱貫穿的含水層;各含水層的天窗。
6、如果第四系含水層與煤系地層有完整的隔水層阻隔,井田開采不會導通第四系,也不會影響第四系,則可以把影響預測等級下降;引申一下,就是排水量主要看敏感目標含水層的排水量,不是所有的排水量。
7、第四系含水層漏失量可以=留設的天窗煤柱×滲透系數;天窗煤柱可以看成是含水層在井田中殲滅地層區域外延一定范圍;天窗的確定如果有具體的勘探范圍,可以按照勘探范圍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可以按照殲滅鉆孔數占全部鉆孔數×井田面積來確定。
8、一般地勘報告都會給出各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給出煤系地層排水的補給水源,以及基巖含水層的等水位高度,但可能不會給出第四系含水層的水位高度,這個水位高度可以通過監測井田范圍內的水井的水位高度來模擬。
9、1類評價一般需要做的試驗就是滲透試驗,要看看包氣帶的厚度和滲透系數;2類項目一般需要觀測目標含水層的水位,要觀測枯平豐三個水期。
10、有天窗的含水層,應該是受到下部含水層承壓含水的頂托,煤礦開采如果不對頂托含水層產生破壞 ,則一般認為不會對被頂托含水層產生影響。
一、在現狀調查時,是否調查范圍內的所有已有污染源和污染因子都需要調查?
《導則》
《導則》
二、進行地下水現狀監測時,勘探井已達到相當的深度,如仍未達到含水層,是否可不再進行更深的鉆探?
對于建設項目,《導則》“
當勘探井已達到相當的深度,如仍未達到目的含水層,應分析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建設項目類別判定。對于地面Ⅰ類建設項目,應重點關注包氣帶(地面至潛水面)防污性能。對于項目評價區的潛水含水層,必須采集水樣;對于項目評價區的承壓含水層,若已有的水文地質資料或鉆孔資料可以證明項目評價區為承壓含水層,上部隔水層厚度巨大,且分布連續、穩定,具備足夠的防污性能,則可以不用進行更深的鉆探;對于巖溶區,則應按照地下水系統布設地下水采樣點。
三、一級評價是否必須做水文地質試驗(抽/注水試驗、滲水試驗、淋濾試驗、彌散試驗)?
《導則》7.1規定“一級評價要根據建設項目污染源特點及具體的環境水文地質條件有針對性地開展勘察試驗”。為詳細掌握建設項目場地環境水文地質參數提供依據。
《導則》“
另外,根據已有的地下水研究成果表明,彌散試驗的結果受試驗場地的尺度效應影響明顯,其結果應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一般不推薦開展彌散試驗工作,其他試驗可以根據項目性質及評價深度的需要,必要時適當開展。
四、“地下水水位監測點數應大于相應評價級別地下水水質監測點數的2倍以上”是必須如此嗎?
《導則》“
五、位于基巖山區、巖溶區的一級評價項目,是否可應用數值法進行預測?
《導則》“
數值法是解決地下水定量評價與預測的有效手段,它可以解決復雜水文地質條件(如非均質含水層、復雜邊界、多個含水層系統等)下的地下水環境預測問題;地下水各種均衡量的評價問題;不同方案條件下地下水環境的演化趨勢,預報各種條件下的地下水水位和水質隨時間變化趨勢預測問題,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數值法可用于基巖裂隙含水系統和巖溶裂隙含水系統模擬預測。
但在某些水文地質條件特殊地區(如西南巖溶地區的地下暗河系統),數值法應用會受到限制,此時可采用系統分析方法模擬預測。
六、礦山開采項目屬于那一類型?如何進行評價?
礦山開采項目屬于Ⅲ類建設項目。
礦山開采一方面疏排地下水,會引起地下水流場和水位變化,并有可能導致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另一方面礦區的工業場地區(如矸石場、洗煤廠、尾礦庫等)的生產活動可能影響地下水水質,據《導則》4.1,該建設項目同時具備I類和Ⅱ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特征。
《導則》6.1評價工作分級中要求“Ⅲ類建設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具有的Ⅰ類和Ⅱ類特征分別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并按所劃定的最高工作等級開展評價工作”。因此,礦山開采項目評價等級應按Ⅲ類最高工作等級定級。
礦山開采項目的評價工作則可以根據礦山開采項目不同場地(如礦山疏干降水、礦石選場和尾礦固廢堆場)對地下水水質、水位的影響程度而分別確定相應的評價工作深度。
為指導冶金機電類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我中心于
近期,我中心評估的冶金機電類項目中涉及地下水評價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數量較多,從各環評報告書上看地下水預測部分的預測情景設置以及預測結果分析等內容不規范,本次會議旨在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和討論,更好地把握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原則和內容,探討其預測評價的尺度,提高我中心的技術評估質量。
經過認真討論和研究,建議暫按下述原則掌握:
一、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應在項目所在區域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基礎上進行,主要包括區域地下水現狀及問題分析、取排水情況、保護目標、地下水流場分析與項目關系等。
二、根據項目工藝特征和風險事故發生特點,設定預測情景和泄漏源強。預測污染源強可分為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的連續源強和事故排放的間斷源強。正常工況下,分采取人工防滲措施和不采取人工防滲措施(天然防滲)兩種情況進行預測。非正常工況人工防滲條件下,應結合工程特點對防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說明,并給出確定泄漏源強的依據。事故條件下,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中風險源強的確定方法判斷污染物風險事故泄漏源強。
三、如果項目所在區域附近有地表水體、飲用水源地等敏感保護目標,應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防滲措施,預測各種污染源強達到保護目標的時間和影響。
四、針對有效防滲條件下連續污染源的累積環境影響預測,參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中有關“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預測期限可暫定為100天、1000天。長期累積影響的最終預測期限暫按相關設施或場地的服役壽命期設定。
五、根據地下水事故源強滲漏到監控點的預測結果,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控點位置、監測周期頻次、監測因子等監測方案內容。對于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項目,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要求,提出重金屬排放監測計劃。同時,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地質條件和項目工程特點采取相應的防滲措施,應有針對性地提出合理的防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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