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湘韶人家飯店餐飲項目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性質 項目名稱:昆明市湘韶人家飯店。 建設地點:昆明市西山區前興路127號。 建設性質:新建。 建設規模:經營面積950m2。 項目總投資:1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7.25萬元,占總投資的7.25%。 二、項目污染物產排情況及措施 1)廢水 項目所在地具備完善雨污水管網,據工程分析,項目每天產生的25.87m3廚房廢水、1.36m3地面清潔廢水經隔油池處理后,與1.33m3/d的衛生間廢水和0.3m3/d的盥洗用水一起進入化糞池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表1、A等級標準后,排入前興路的市政污水管網,最終進入昆明市第七、八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外排,對地表水產生的影響較小。 2)廢氣 項目廚房使用的能源為煤氣及電能,燃燒后的廢氣主要成分為CO、CO2、HC等,污染物產生量少、濃度低,對環境影響較小。廚房在對食物加工時產生含油煙氣,經集氣罩、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油煙凈化系統選用北京華夏之星潔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產品,該產品為10000風量式油煙凈化系統(該公司的資質和設備檢測報告見附件6),并與昆明猛發廚具制造有限公司簽了購買安裝合同(該公司的合同與資質見附件5),在經油煙凈化系統處理后,廚房油煙去除效率可達75%以上,外排油煙為1.45mg/m3,可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0mg/m3要求。根據昆明市政府第46號令《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餐飲業項目應配置廢氣(油煙)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油煙排氣筒的設置應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排氣筒周圍半徑10米以內有建筑物的,排氣筒的設置應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由于項目油煙排氣口位于恒宇商業廣場大樓頂部,大樓高20米,周圍半徑10米以內沒有其他建筑高于項目所在大樓,因此排氣筒的設置應高于恒宇商業廣場大樓1.5米,即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1.5m,由于昆明市的主導風向為西南風,因此排氣筒出口朝向應設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測風向,由于位于主導風向下風向的東北面有敏感目標昆明公交公司停車場,且排氣筒高度較高,因此項目將排氣口朝向設置在大樓頂部是合理的。 項目產生的廢氣經采取措施處理和空氣擴散后,對周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很小。 3)固廢 項目固體廢物主要為廚房備餐時的邊角料、廢物、客人及餐廳員工用餐后的剩余物和生活垃圾等,主要成分為玻璃瓶、易拉罐、剩余食物和菜葉等,垃圾經分類采取三種處理方式:一是瓶、罐等經收集出售;二是泔水用泔水桶收集后出售給富民縣應德生豬養殖場處理利用;三是其他垃圾送到垃圾收集筒,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只要本項目的垃圾做到日產日清,不會對環境產生影響。本項目隔油池浮油由昆明市韜斌化工有限公司負責處理回收利用。因化糞池為恒宇商業廣場的配套設施,產生的污泥由恒宇商業廣場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處置。 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該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選址合理,符合相關規劃,符合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項目運營過程中對所在區域的環境質量影響較小,不改變所在區域的環境功能,對環境保護目標不會產生顯著影響;經營單位只要認真實施本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提出的環境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確保污染物的達標排放,則該項目從環境保護角度看是可行的。 四、公示日期 自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工程環境保護有寶貴意見和建議,可于公告期內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公示日期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 1、征求公眾意見范圍 評價范圍內的受項目直接影響的區域 2、主要事項 公眾客觀、真實的反映對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書面意見時需要簽名。 3、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 采用問卷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輔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 4、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公眾可以在本公告發布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設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提交書面意見。 5、索要報告書全文本信息的方式 本次公示的附件中添加了報告表的全本,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下載附件得到全本。 五、聯系方式 1、建設單位 聯系人:王強 電話:18213930046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前興路127號商鋪 2、環評單位 環評單位:濟寧富美環境研究設計院 聯系人:饒工 電話:0871-68220339 郵編:650000 地址:濟寧市琵琶山北路市環保局7樓 日期: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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