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論1.1 編制依據1.1.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014年4月24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1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12月;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6.29);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
(10)《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
(1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
(13)《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計價格[2002]125號,2002.1);
(1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6〕28號”《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通知》;
(15)國發[2005]40號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7)云南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6年本);
(18)《關于進一步節約工業用水的規定》,國家經貿委第六部委局國經貿資源[2000]1015號;
(19)云環控發[2001]第613號文“關于印發《云南省地表水水功能區劃(復審)》的通知”;
(2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保部5號令。
(21)《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改委,于2008年3月起執行。
1.1.2環境影響評價導則及地方的技術規范(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1),國家環境保護局2011年9月1日實施。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 19-2011,國家環境保護局2011-04-08實施;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2008,2009年4月1實施。
(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HJ/T2.3-93,國家環境保護局1993年9月18日批準,1994年4月1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國家環境保護局2009年12月23日批準,2010年4月1實施。
(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國家環境保護局2011-06-01實施;
(7)《清潔生產標準 鋼鐵行業(鐵合金)》HJ470-2009,國家環境保護部2009年4月10日發布,8月1日實施。
(8)HJ/T55-2000《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1.1.3有關規劃和功能區劃(1)《騰沖縣城市總體規劃修編》(2006-2025);
(2)《保山市猴橋邊境經濟合作區總體規劃(2010-2030)》;
(3)《云南省地表水水功能區劃(復審)》。
1.1.4 項目委托書及技術文件(1)騰沖巨鑫硅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騰沖巨鑫硅業有限責任公司擴建2臺12500KVA冶煉爐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委托書”。
(2)騰沖縣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局的“投資項目備案證”;
(3)云南聚賢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騰沖巨鑫硅業有限責任公司新建4臺12500KVA工業硅冶煉爐項目初步設計》。
1.2 評價目的該項目在原廠址建設,不新征地,建設地點位于騰沖縣猴橋鎮東村芙茵壩河,距城區40km左右,煙塵、粉塵排放為其主要排污特征。基于這些特點,確定本評價目的為:通過工程分析核算項目排污,分析污控措施及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分析項目的清潔生產水平。經預測和分析,評價該項目投入運營后污染物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對騰沖縣城的影響。進而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對策,提出總量控制的建議,分析項目選址的環境可行性,得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為管理部門決策,設計部門設計及企業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1.3 評價原則及評價重點1.3.1 評價符合原則1、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2、區域功能區劃、縣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布局合理;
3、清潔生產的原則;
4、項目的建設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程度最低,不改變當地的環境功能要求;
5、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6、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7、以新帶老原則;
8、公眾參與原則。
1.3.2 評價重點·工程分析;
·環境空氣影響預測評價;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固廢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1.4評價工作等級、范圍及評價因子1.4.1 評價等級(1)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等級
評價等級根據項目的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特征,主要污染因子確定為顆粒物和SO2氣態污染物,按照HJ2.2-2008導則要求,氣態污染物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Pi(第 i 個污染物),計算公式Pi=(Ci/Coi)計算出污染物的占標率。根據占標率確定確定評價等級,一級評價Pmax≥80%,且 D10%≥5 km;三級Pmax<10% 或 D10%<污染源距廠界最近距離。經計算各污染源的占標率經估算模式計算結果見表1-1。
表1-1 占標率計算結果表 (單位: %)
序號 | 污染源名稱 | 下風距離(m) | SO2 | NO2 | TSP | PM10 |
1 | 礦熱電爐煙囪排放(G1) | 965 | 2.22 | 4.65 | 0.96 | 1.92 |
2 | 出硅口收集氣(G2) | 764 | 0 | 0 | 0.01 | 0.03 |
3 | 無組織排放 | 363 | 1.67 | 0 | 17.81 | 0 |
| 各源最大值 | -- | 2.22 | 4.65 | 17.81 | 1.92 |
從表中可看出項目最大占標率為:17.81% (無組織源TSP),占標率10%的最遠距離D10%: 2.5km,最大占標率Pmax在[10,80)%內,評價等級為二級。
(2)地表水評價等級
根據國家環保局1993-09-18批準,1994-04-01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2.3-93)中的地面水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工作等級劃分的有關條款,項目冶煉生產不排廢水,主要排放生活污水及化驗機修廢水,處理達標后排入芙茵壩河,因此將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定為三級。
(3)地下水
根據HJ610-2011《環境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建設項目不涉及敏感地下水環境;建設項目生產廢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總量小于100m3/d,污水水質復雜程度簡單,故本次地下水環境影響工作等級確定為三級。
(4)噪聲
主要來源于水泵風機,除塵風機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的有關規定,“……處在GB3096-2008規定的1、2類標準地區的小型建設項目……且受影響人口變化不大的情況,應按三級評價進行工作”。本項目位于2類區,周圍關心點較少,由于冶煉企業聲源較大,將噪聲評價工作等級定為二級。
其它專題如固體廢棄物、社會專題作一般性分析。
1.4.2 評價范圍1、空氣環境
大氣環境評價等級為二級,按導則要求空氣環境的評價范圍為以廠址中心2.5km為半徑的圓形區域,面積20km2。見評價范圍及監測點位圖1-1。
2、水環境
項目冶煉過程中不排廢水,主要廢水排放為生活區生活污水及化驗機修廢水等,排污口位于芙茵壩河,評價范圍廠址排污水入芙茵壩河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km范圍。
3、聲環境
聲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為廠界周圍200m范圍。
4、地下水環境
項目廠址所涉及的地質水文單元。
5、生態環境
范圍為項目評價區及周邊影響區。
1.4.3 評價因子(1)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因子
現狀評價因子:SO2、NO2、TSP、PM10共4項。
預測因子:SO2、NO2、TSP、PM10共4項。
(2)地表水環境評價因子
現狀評價因子:pH值、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共6項。
預測因子:COD、氨氮共2項。
(3)地下水
現狀評價因子:pH值、高錳酸鉀指數、氨氮、石油類、氟化物、鉛、砷、鎘、錳共9項。
(4)固廢:少量精整渣、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
(5)噪聲:等效A聲級。
(6)生態環境:土地利用、植被及珍稀野生動植物。
1.5 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目標1.6.1 排污特征1.6.1.1廢氣電爐產出的煙氣是最主要和最大的有組織廢氣源,產出的煙氣的溫度和濃度呈周期性,擬由煙罩匯集,由煙管統一輸送,經表冷降溫、布袋收塵器除塵后排放。
原料進廠卸料、堆放、破碎、篩分、輸送、配料,熔煉產品出爐、澆鑄,產成品的破碎等工序連續或間斷產生粉塵。
1.6.1.2廢水工藝過程中無廢水外排。少量化驗室酸性廢水(經石灰中和處理)、車間含油廢水(經隔油池)、生活污水(經化糞池)匯合后經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入芙茵壩河。
1.6.1.3固體廢棄物礦熱電爐法生產工業硅,原理上屬無渣冶煉,介于項目礦雜質,生產中會隨出爐產品帶出少量精整渣;項目的主要固體廢物為旋風除塵收集下來的粗煙塵,以及布袋除塵器收下的微硅粉;沉淀池產出少量污泥;實驗分析產生的少量中和污泥;廠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處理站的污泥。
精整渣,主要含Si等,銷往河南精選后售給鋼廠。
粗煙塵收集后給當地磚廠或當地村民鋪路作為建材使用。
中和污泥,主要含Si等,返回原料使用。
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存放,由當地環衛部門處置。
1.6.1.4 噪聲項目主要噪聲源是熔煉車間的電爐及配套的變壓器、收塵引風機,機修車間的車床、剪板機、焊機等,另外產品精整等過程也會產生噪聲。廠房布置上盡可能遠離職工居住區,并對產噪設備和車間進行小范圍隔聲、吸聲處理,噪聲強度85~105dB(A)。
1.6.2 污染控制目標預計主要污染控制問題為廢氣的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針對項目的污染特征,確定污染控制目標為如下幾點:
·符合《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污染控制的規定。
·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確保達標排放。
1.6.3 環境保護目標1.6.3.1空氣質量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為:評價區和關心點環境空氣質量達到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類區要求。環境空氣關心點位置及環境功能要求見表1-2。
1-2 關心點位置及環境功能要求
1.6.3.2地表水環境保護關心水體為芙茵壩河。
芙茵壩河環境保護目標:水質達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域功能要求。
1.6.3.3廠界噪聲廠界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區標準值的要求。關心點滿足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區要求。
1.7 評價采用的標準1.7.1環境標準(1)環境空氣
項目所在區域屬環境空氣質量功能二類區,2014年至2015年底執行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2016年1月1日起執行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二級標準。
表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單位:mg/Nm3
污染物名稱 | TSP | PM10 | SO2 | NO2 |
濃度限值 | 年平均 | 0.20 | 0.10 | 0.06 | 0.08 |
日平均 | 0.30 | 0.15 | 0.15 | 0.12 |
1小時平均 | — | — | 0.50 | 0.24 |
表1-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mg/Nm3)
(2)地表水環境
評價區主要地表水為芙茵壩河,執行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表1-4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3)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
執行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Ⅲ類水質標準。
表1-5 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 (mg/L)
(4)噪聲
噪聲執行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見表1-6。
表1-6 聲環境質量標準 單位:Leq [dB(A)]
類 別
晝 間
夜 間
2類標準(等效聲級Leq:Db(A))
60
50
(4)GB9137-88《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表1-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1.7.2 排放標準(1)廢氣
·電爐除塵系統排放煙氣中的顆粒物執行GB28666-2012《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5規定的排放限值;SO2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氮氧化物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表1-8 鐵合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6-2012《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表7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顆粒物1.0mg/Nm3。
(2)廢水
運行期生活污水排放執行GB28666-2012《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規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表1-9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單位:mg/L(pH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pH值 |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 | 70 |
3 | 化學需氧量(CODcr) | 60 |
4 | 氨氮 | 8 |
5 | 總氮 | 20 |
6 | 總磷 | 1.0 |
7 | 石油類 | 5 |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 2.5 |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 |
(3)固體廢棄物
一般固體廢棄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I類標準。
(4)噪聲
·施工現場噪聲,執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表1-10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運行期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
表1-11 噪聲排放標準(等效聲級LAeq:dB)